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林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上 訴 人 劉含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張謀勝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娟 被 上訴 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伯熙 被 上訴 人 周復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陳君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如 被上訴 人 盧阿水 高德新 林財生 梁陳通 駱欽駿 李旻駿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代理 人 蔡靜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