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87號上 訴 人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 5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委任狀,逾期則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 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之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9月6日對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 58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463萬8,869元(由日幣5億9,744萬3,800元折算,見原審卷㈠第2頁),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7萬7,592 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