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60號上 訴 人 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上訴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