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上 訴 人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複代理人 趙宗彥律師 被上訴人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 民庭大廈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