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黃雅文 黃進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上 訴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 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 另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