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和 訴訟代理人 蔡國祥 黃寶年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0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