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上 訴 人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衍文 李衍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