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上 訴 人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衍文 李衍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 之規定,代位出租人即訴外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行使同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部分,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與被上訴人間之租佃爭 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