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衍文 李衍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 之規定,代位出租人即訴外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行使同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部分,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與被上訴人間之租佃爭 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判,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