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表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0號上 訴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寶秀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會計表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