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上 訴 人 池代民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上訴 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林宛誼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