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上 訴 人 江双美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被上訴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