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李 環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兼訴訟代理人 連哲世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 訴 人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 上 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王旭陞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