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 訴 人 陳傳男 歐陳秀蘭 陳顏麗香 陳思翰 陳威豪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陳思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