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上 訴 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代 理人 蔡明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東鵬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芹英 法官 陳靜芬 法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