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UXB International Inc.、Richmond H.Dugger.IV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6號上 訴 人 UXB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Richmond H.Dugger.IV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朱百強律師 洪欣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祖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勇 訴訟代理人 陳柏沅 鄭佩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具狀提出美國維吉尼亞州就承攬契約、債務履行及不履行責任之相關法律規定(如為外文,應同附中文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