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65號上 訴 人 李榮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見原審卷㈢第116 頁),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第一審判決命與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之同造當事人夏瀛清,雖亦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惟嗣已於103年8月22日撤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請求退回所繳上訴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案(見本院卷第28頁),因本件非屬必要共同訴訟,夏瀛清既脫離該訴訟繫屬,上訴人仍應就其所提第二審上訴,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參 照),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