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39號上 訴 人 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優之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顯有未合。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2萬1502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