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23號上 訴 人 李茂中 李怡芬 李茂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 上訴人 正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卿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