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16號上 訴 人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