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98號上 訴 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晏齡律師 被 上訴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