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常珅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銘祐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 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王常珅,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劉銘祐以簡訊等方式侵害伊權利,亦即附表1編號2、3、4、5、7、8 所示簡訊,以及附表2所示5則簡訊,構成侵權行為。嗣於本院民國(下同)103年6月30日準備程序、同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期日,補充附表1編號1、6所示簡訊屬於侵權行為之一 部,另陳明附表2所示簡訊並非侵權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 140頁筆錄背面、第186-192頁)。核屬補充、更正事實上陳述,先予說明。 二、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附帶上訴)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 ㈢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附帶上訴)由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主張:93至95年間,被上訴人為高彩慧同事,高彩慧嗣在99年3月27日與伊結婚。但是,被上訴人於附表1所示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予高彩慧,並以「縱使還愛著又如何」、「寶貝」、「寶貝有人載嗎」、「老公會載還是野男人會載」、「寶貝,很想妳耶」、「想很久了(指愛愛、做愛)」、「CC想很久了(指愛愛、做愛)」、「我還想跟你在一起,不想分開」、「我也很愛你,但就是因為太愛你,才看不開這點」、「不好意思,沒接到妳的電話,別生我的氣。乖」、「對不起,寶貝,妳知道我怕被覺得怪,如果我同事不認識妳,我就不用怕了」等親暱文字與高彩慧連絡。再者,101年3月12日,被上訴人與高彩慧親吻並拍照,嗣將相片儲存於高彩慧手機內。被上訴人另書寫紙條(下稱系爭紙條)予高彩慧「我對你真的是真心的,不是只是為了要嘿咻而已,我對你做的每件事都是為了要你開心,我是真的很愛你,相信我的心」。高彩慧生產後,伊在102年8月前往高彩慧任職公司取回私人物品,無意中發現高彩慧使用之行動電話及系爭紙條,始察覺被上訴人與高彩慧有不當之男女關係。被上訴人前開言行已破壞伊與高彩慧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嚴重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使伊精神上受有重大損害,伊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10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僅一部上訴─就敗訴中30萬元本息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因未繫屬本院,已告確定)。 四、被上訴人則以:伊與高彩慧於93至95年間為同事,當時高彩慧未婚,兩人發展出較深交情,但非男女朋友。高彩慧離職後,兩人尚有連絡,但均保持距離,不曾有所踰矩。伊手機號碼固為0000000000號,惟因附表1所示簡訊已有相當日期 ,且上訴人僅摘錄部分簡訊、斷章取義,又無高彩慧手機可供查核原始內容,其自行翻拍簡訊並非可信。伊與高彩慧所拍攝接吻相片,純係模仿新聞事件,不構成侵權行為。系爭紙條係伊在高彩慧婚前所書寫,上訴人卻誤認伊在高彩慧婚後書寫該紙條。又即使伊構成侵權行為,原法院判決命伊賠償慰撫金2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37頁背面至38頁筆錄) ㈠99年3月27日,上訴人與高彩慧結婚。93年至95年間,高彩 慧任職於訴外人捷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當時為其同事(見原審限閱卷戶籍謄本)。 ㈡被上訴人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 ㈢101年3月12日,被上訴人與高彩慧親吻並拍照;相片儲存於高彩慧手機內(見原審卷第24、25頁翻拍相片) ㈣被上訴人曾書寫系爭紙條予高彩慧「我對你真的是真心的,不是只是為了要嘿咻而已,我對你做的每件事都是為了要你開心,我是真的很愛你,相信我的心」(見原審卷23頁) 六、上訴人主張其與高彩慧結婚後,被上訴人竟仍與高彩慧密切交往,並寄送附表1所示親密文字簡訊予高彩慧,且與高彩 慧接吻、拍照,又書寫系爭紙條,已損害伊與高彩慧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為此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0萬元本息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被上訴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㈡若是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得請求慰撫金數額為何? 七、被上訴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依社會通念,配偶不可能容許另一方與第三人以親暱且露骨言詞互相表達愛意、性暗示,或是親密接吻;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行為,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另一方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㈡經查,高彩慧於99年與上訴人結婚,101年3月12日,被上訴人與高彩慧親吻並拍照,並將相片儲存於高彩慧手機內(見不爭執事項㈠、㈢),堪認被上訴人確與高彩慧有前述親吻之親密交往行為。再者,被上訴人自100年5月23日起至101 年3月27日,以自有0000000000號手機,先後多次於附表1所示時間,傳送簡訊予高彩慧。簡訊內容包含「縱使還愛著又如何」、「寶貝」、「寶貝有人載嗎」、「老公會載還是野男人會載」、「寶貝,很想妳耶」、「想很久了(指愛愛、做愛)」、「CC想很久了(指愛愛、做愛)」、「我還想跟你在一起,不想分開」、「我也很愛你,但就是因為太愛你,才看不開這點」、「不好意思,沒接到妳的電話,別生我的氣。乖」、「對不起,寶貝,妳知道我怕被覺得怪,如果我同事不認識妳,我就不用怕了」等男女親密關係與性暗示之文字,此有高彩慧手機之翻拍簡訊相片可證(見附表1 備考欄)。 ㈢嗣證人蔡峻瑋於本院103年7月28日準備程序到庭結證稱:「(問:證人是否陪同上訴人王常珅至高彩慧公司取回高彩慧私人物?)有。記得是去年(102年)八月,但是詳細日期 不記得了」、「(問:前往何地陪同上訴人取回高彩慧私人物品?)只記得在臺北市基隆路,靠近信義路…」、「(問:取回物品項目?)取回二箱的東西,大約是印表機大小的二箱的東西。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我只有幫忙搬東西而已。我們去公司的時候,高小姐的同事已經將她的東西收在二個紙箱,放在角落。我們沒有去她的座位上收東西。我們直接將紙箱搬走。也有跟他老闆打招呼」、「(問:當時,上訴人有無查閱高彩慧手機內資料?證人有無看到手機內資料?)直接搬完就上車回到王先生的公司,我也是王先生的同事,所以一起回公司(在敦化南路與南京東路交叉口附近,東亞證券總公司)。回到公司後,我們就各自忙各自的,約十分鐘後,王先生把我叫到會議室,將手機拿給我看,我看到手機裡的照片,約有四、五張照片,就是一男一女親密的照片,女生我認識,就是王先生的太太。男生我不認識。另外還有看到很多封簡訊,王先生一直在按手機,約有100封 簡訊。簡訊的數量很多。我有看到幾封的內容,就是『我很想妳』、『等下要不要去愛愛』,後來的回覆有答應『好』、『我很想妳』、或是講一些王先生不好的地方」、「(問:一共看手機的內容多久?包含照片與簡訊)約有十來分鐘以上」、「〔問:聲請提示原審原證4的四封簡訊(指附表1編號4所列4則簡訊),是否見過?(提示)〕我有看過這句話,也有看到另一方的回應」、「〔問:是否見過原證6的 照片?(提示〕有的。右下角照片是手機的桌布,另外二張合照的照片是在手機裡面的內容。記得看到五、六張或六、七張。王先生給我看手機時,我先看到手機的桌布,就是原證6第1張右下角的那張照片,所以我有印象」、「〔問:上證2(指附表1編號1簡訊)有無印象?(提示)〕有,這就 是我剛剛說過王先生不好的地方」、「〔問:上證6(指附 表1編號5簡訊)有無印象?(提示)〕這封沒有印象」、「〔問:上證7、8、9(指附表1編號6、7、8簡訊)有無印象 ?(提示)〕都有印象」、「(問:有無看過王先生重製這些手機內容的過程?)有,他坐在我附近,他有告訴我他在拍手機上面的資料,他是用手機去拍前述手機內的資料。這是回到公司隔一天或隔二天的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 背面至146頁筆錄)。證人純係上訴人同事,與兩造並無任 何利害關係,並結證願負偽證刑責,其證詞應無偏頗之虞。依證人證詞,確有見過附表1其中多封簡訊、以及上訴人翻 拍相片過程,益徵附表1所示翻拍簡訊相片為真正。被上訴 人固然辯稱上訴人已將高彩慧手機丟棄;其取回手機後後一、二天,才拍攝高彩慧手機內資料,故附表1翻拍相片不可 信云云(見本院卷第156頁正反面)。惟依證人所言,其目 睹上訴人展示高彩慧手機儲存簡訊達100封;故上訴人歷時1、2日整理後,始拍攝簡訊內容,乃至在拍照後丟棄高彩慧 手機,尚符合常情。被上訴人此一辯稱尚無可取。 ㈣被上訴人又辯稱起訴狀記載高彩慧手機內簡訊達400封;上 訴人僅擷取部分簡訊,實係斷章取義。再者,簡訊多半係高彩慧主動傳送,伊被動回覆云云(見本院卷第156頁背面、 158頁)。然而,無論被上訴人與高彩慧間簡訊往來數量為 何;附表1所示簡訊實屬針對個別事件而為溝通,其法律效 果不致於受到其他簡訊所影響。再者,被上訴人收受他人簡訊時,本應考慮彼此婚姻、家庭等因素而妥適回應;毋論何人先行寄送簡訊、內容為何,被上訴人均應就自身寄送簡訊負責,無從以被動回應而免責。被上訴人另稱101年3月12日所拍攝親吻相片,係模仿新聞事件云云(見本院卷第159頁 );然而,被上訴人為捷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見原審卷第26頁名片),深知待人接物之原則,其任意與有夫之婦高彩慧接吻,已逾一般朋友交往分際;事後託詞係模仿新聞事件云云,實屬卸責之詞,亦無可取。至於上訴人所舉系爭紙條(見原審卷第23頁),其上並未記載日期,亦無資料顯示書寫時間係在高彩慧結婚後;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紙條亦構成侵權行為一節,即無可取;但是,此部分判斷尚不影響前述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㈤被上訴人自認在高彩慧未婚時,兩人已發展出較深之交情,然其既明知高彩慧已為上訴人之配偶,竟仍以前述親暱、具有性暗示之用語,以簡訊與高彩慧連絡,且與高彩慧親密接吻;則依其二人之簡訊內容及所拍攝之接吻相片,顯非普通朋友或同事之正當交往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其行為自屬侵害上訴人關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支付慰撫金。 八、上訴人得請求慰撫金數額? ㈠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前開行為侵害上訴人關於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精神受有莫大痛苦。再參酌上訴人名下有汽車1部,101年收入共143萬2878元(見本院卷第169-17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為捷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名下有汽車3部、土地2筆,價值共255萬元,101年所得共132萬1039元(見本院卷第173-174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再考量上訴人與高彩慧育有子女2人,被上訴人亦已結婚,育有子女2人,以及兩造家庭、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定上訴人請求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主張,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九、從而,上訴人依據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0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就上訴人前開應予准許部分及不應准許部分,分別為其勝訴及敗訴判決,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分別駁回其上訴、附帶上訴。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于 誠 附表1:被上訴人與高彩慧之簡訊對話 ┌──┬──────┬──────────────┬─────┐ │編號│對 話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備 考│ ├──┼──────┼──────────────┼─────┤ │ 1 │100年5月23日│劉銘祐傳送:幫不了妳的忙,妳│本院卷第69│ │ │ │ 問我我也解答不了。也不方便│頁翻拍相片│ │ │ │ 太關心。唉!也只能這樣了,│ │ │ │ │ 「縱使還愛著又如何」。對不│ │ │ │ │ 起讓妳煩心了。照顧好自己才│ │ │ │ │ 是最重要的事,知道嗎。bye │ │ │ │ │高彩慧回傳:對不起,剛才哭的│ │ │ │ │ 亂七八槽,我知道你很疼我對│ │ │ │ │ 我很好,剛才不應該說這些害│ │ │ │ │ 你為我擔心。 │ │ ├──┼──────┼──────────────┼─────┤ │ 2 │100年6月8日 │劉銘祐發送:「寶貝」,一邊忙│原審卷第13│ │ │ │ 著事,一邊想著妳。 │頁翻拍相片│ │ │ │高彩慧回應:怎麼想我呢?要認│ │ │ │ │ 真做事,我今天有比昨天好,│ │ │ │ │ 所以一早把還沒完成的收尾等│ │ │ │ │ 一下就可以對帳了,昨天面試│ │ │ │ │ 要來上班耶,好爛的公司。 │ │ │ │ │劉銘祐再發送:「寶貝有人載嗎│ │ │ │ │ ?」、「老公會載還是野男人│ │ │ │ │ 會載?」、幹嘛不理人,該下│ │ │ │ │ 班了吧。 │ │ │ │ │高彩慧回應:沒有不理人拉,因│ │ │ │ │ 為剛才曉雯打來,又叫我用公│ │ │ │ │ 司電話打給他,聽他抱怨,才│ │ │ │ │ 會沒理你,我要回家了,自己│ │ │ │ │ 坐車。 │ │ ├──┼──────┼──────────────┼─────┤ │ 3 │101年1月10日│劉銘祐傳送:「寶貝,很想妳耶│原審卷第58│ │ │ │ 」 │頁翻拍相片│ ├──┼──────┼──────────────┼─────┤ │ 4 │101年2月10日│高彩慧傳送:我可以準時下班,│原審卷第61│ │ │ │ 那你來的急嗎?如果來的急?│頁翻拍相片│ │ │ │ 可以先買吃的在來載我嗎?「│ │ │ │ │ 今天去愛愛好嗎?」 │ │ │ │ │劉銘祐回覆:「想很久了」 │ │ │ │ │高彩慧再傳:哈,這麼爽快 │ │ │ │ │劉銘祐回覆:「cc想很久了」 │ │ ├──┼──────┼──────────────┼─────┤ │ 5 │101年3月9日 │劉銘祐傳送:「寶貝」,我要去│原審卷第16│ │ │ │ 內湖。 │頁、本院卷│ │ │ │ │第73頁翻拍│ │ │ │ │相片 │ ├──┼──────┼──────────────┼─────┤ │ 6 │101年3月16日│高彩慧傳送:幹麻每次都說我急│本院卷第74│ │ │ │ 著走,那是待太久才要走麻,│頁翻拍相片│ │ │ │ 我有一碰面就要走嗎?是你要│ │ │ │ │ 回家兩人相處也要跟我生氣,│ │ │ │ │ 所以你回家跟他兩人,是我不│ │ │ │ │ 能陪你害的嗎。 │ │ │ │ │劉銘祐回傳:「我還想跟你在一│ │ │ │ │ 起,不想分開」,因為下次見│ │ │ │ │ 面可能是4月2日了。 │ │ ├──┼──────┼──────────────┼─────┤ │ 7 │101年3月20日│高彩慧傳送:我愛你,別想太多│原審卷第16│ │ │13時41分 │ 好嗎? │、17頁即本│ │ │ │劉銘祐回覆:「我也很愛妳,但│院卷第75頁│ │ │ │ 就是因為太愛妳,才看不開這│翻拍相片 │ │ │ │ 點。」 │ │ ├──┼──────┼──────────────┼─────┤ │ 8 │101年3月27日│劉銘祐傳送:「不好意思,沒接│原審卷第18│ │ │ │ 到妳的電話,別生我的氣。乖│頁即本院卷│ │ │ │ 」 │第76頁翻拍│ │ │ │高彩慧傳送:你看○每次都這樣│相片 │ │ │ │ ,換成是我,你的心是怎樣想│ │ │ │ │ 的呢?你都害我很想你,然後│ │ │ │ │ 在搞個失蹤。 │ │ │ │ │劉銘祐傳送:「對不起,寶貝,│ │ │ │ │ 妳知道我怕被覺得怪,如果我│ │ │ │ │ 同事不認識妳,我就不用怕了│ │ │ │ │ 」 │ │ └──┴──────┴──────────────┴─────┘ 附表2: ┌──┬───────────────────────────┐ │編號│ 被上訴人簡訊時間與內容 │ ├──┼───────────────────────────┤ │ 1 │101年1月11日:「我慘了,直在想妳,真害」 │ ├──┼───────────────────────────┤ │ 2 │101年2月24日:「好久沒見到你了,很想念你」 │ ├──┼───────────────────────────┤ │ 3 │101年3月23日17時4分:「不要生氣,我沒有不愛你,只是我 │ │ │心臟不夠大,沒種會怕呀,但這有表示我不愛你嗎?」 │ ├──┼───────────────────────────┤ │ 4 │101年7月28日:「什麼嘛,我走出來外面要跟你講電話,結果│ │ │妳要急著走,平常我都等你10幾20分的,想不到妳捨不得讓他│ │ │等太久,嗯差別還真大」 │ ├──┼───────────────────────────┤ │ 5 │101年3月20日上午9時57分:「昨天你說他很好,今天說沒陪 │ │ │他嘿咻很內疚,我聽了覺得有點那個…而已。他很幸福有一 │ │ │個體貼他,在意他的老婆。我呢…我有什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