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635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雯婷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上 訴人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黃雯婷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坤宏,嗣經臺北市政府103年10月22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0號令變更為黃雯婷,並於實際交接日即103年11月4日為生效日,有臺北市政府上揭令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而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黃雯婷於103年11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