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林楹茹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羅文昱律師 八亘.羅外 被上訴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上訴人 羅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