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瑞慶 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鮑榮甫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訴訟代理人 楊志清 許筱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連帶負擔費用登報部分,暨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其餘上訴駁回。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附帶上訴駁回。 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負擔百分之一,餘由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連帶負擔。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附帶上訴部分,附帶上訴費用由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下稱自行車基金會)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鮑榮甫(下稱鮑榮甫)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26日起受僱於該基金會,並簽訂員工工作聘任書(下稱系爭聘任書)及員工任職擔保保證書,於系爭聘任書第8條為競業禁止之約定(下稱系爭 競業禁止條款)。鮑榮甫原擔任該基金會關渡腳踏車租借站站長,於98年5月18日升任為管理專員,並調回該基金會本 部統籌負責管理新北市(改制前為臺北縣)轄下10個自行車租借站業務。該基金會為推廣單車休閒化概念而獨創「五感」文字,儲存於電腦資料庫並公開於網頁顯示,故該基金會就「五感」文字有著作權。又該基金會曾標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北市府水工處)辦理「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土地提供使用標案」(下稱系爭標案),經營期間自96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該基金會為求繼續經 營自行車租借站,因此於98年間製作「臺北縣自行車租借站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計劃書」(下稱系爭計劃書),復於99年間製作「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服務建議書」(下稱系爭建議書)、「營運效益比較分析表」(下稱系爭分析表),以便參與99年度系爭標案,因此該基金會就上開投標文件(以下合稱系爭投標文件)有著作權。惟鮑榮甫於任職期間,竊取上開「五感」文字與投標文件等營業秘密,提供予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下稱康美企業社)及其經理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王瑞慶(下稱王瑞慶)抄襲後,旋即於99年10月31日離職。鮑榮甫、康美企業社與王瑞慶(下稱鮑榮甫等人)共同侵害該基金會之著作權,將上開「五感」文字與投標文件改作成「99年臺北市自行車租借站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計劃書」(下稱系爭康美計畫書)後,持以向北市府水工處投標並得標,致該基金會自100年度起 無法繼續在臺北市河濱經營自行車租借業務,因此受有損害590萬元、所失利益583萬5,000元,總計1,173萬5,000元。 則該基金會自得依系爭聘任書第8條、民法第227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榮甫賠償上開損害;並依著 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榮甫等人連帶賠償上 開損害,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鮑榮甫等人應連帶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刊登於新聞紙。為此求為判命:㈠鮑榮甫等人應連帶給付自行車基金會1,173萬5,000元本息。㈡鮑榮甫等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1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以長24.8公分、寬32 公分之篇幅;第1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 時登載於聯合報及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等語(惟原審判命:㈠鮑榮甫等人應連帶給付自行車基金會60萬元,及王瑞慶、康美企業社自101年10月26日、鮑榮甫101年11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鮑榮甫等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1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 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1 版下半頁1日。並駁回自行車基金會其餘之訴。鮑榮甫等人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自行車基金會就其敗訴之500萬元 及登報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確定)並答辯聲明:鮑榮甫等人之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自行車基金會下列之訴部分廢棄。㈡鮑榮甫等人應再連帶給付自行車基金會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鮑榮甫等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1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 ;第1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聯 合報及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鮑榮甫等人則以:系爭聘任契約書第8條關於競業禁止條款 ,不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應屬無效,且鮑榮甫並未違反上開條款,是自行車基金會不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鮑 榮甫賠償損害。該基金會並非系爭「五感」文字與系爭建議書之著作財產權人。縱系爭康美計畫書有部分內容與該基金會之資料雷同,與該基金會是否得標之間,亦無因果關係。鮑榮甫等人並未因故意或過失共同侵害該基金會之著作財產權,亦未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該基金會,亦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該基金會不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縱認鮑榮甫等人侵害該基金會之著作財產權,則命鮑榮甫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已足,並無再命鮑榮甫等人將判決書刊登報紙之必要,原判決判命刊登之篇幅亦屬過大。再該基金會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惟原審為上訴人一部敗訴之判決。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自行車基金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鮑榮甫自97年12月25日起受僱於自行車基金會,並簽訂員工工作聘任書及員工任職擔保保證書。鮑榮甫先擔任自行車基金會關渡腳踏車租借站站長,於98年5月18日升任為管理專 員,並調回自行車基金會本部統籌負責管理新北市轄下10個自行車租借站服務,鮑榮甫於99年10月31日離職,有系爭聘任書、保證書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7至11頁)。 ㈡北市府水利處辦理系爭「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土地提供使用標案」招標,康美企業社於99年11月9日參加第3次招標,因第2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未達合格分數而未得標,有99 年11月9日北市府水利處廢標紀錄表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137頁)。 ㈢系爭標案第4次招標於99年11月19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康美企業社以系爭康美計畫書參與招標,由自行車基金會、訴外人班堤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班堤公司)與康美企業社投標,99年11月26日開標並行審查,僅自行車基金會與康美企業社合格。99年12月17日進行評選委員會議評選,由康美企業社取得最優先議價順位。99年12月24日議價,由康美企業社以13萬9,480元得標,有99年11月26日開標/資格審查紀錄表、99年12月24日議價/決標紀錄表影本可稽(見原審卷 一第141至142頁)。 ㈣王慶瑞、鮑榮甫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290、33522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對 該案共同被告林淑珠之告訴,效力及於其他被告,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智易字第11號為不受理判決。自行車基金會提 起上訴,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判決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至20頁)。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上訴人鮑榮甫是否違反上開條款?自行車基金會得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鮑榮甫賠 償損害? ⒈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然人民之工作權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之權利,此觀之憲法第23條規定自明。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僱主與勞工自得為競業禁止之協議,約定勞工於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定期間內,禁止揭露其於任職期間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與其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不得為競業之行為,以免損害雇主之利益。故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雙方之權益,對於競業禁止約款之有效性之判斷標準應為如下:㈠必要性: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即雇主之固有知識、營業祕密確有保護之必要。㈡祕密性:勞工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之營業秘密。㈢合理性:明確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且屬適當合理。㈣代償性: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⒉次按系爭聘任書第8條第2項約定:「乙方(即鮑榮甫)保證於任職甲方(即自行車基金會)間,絕對嚴格遵守甲方之相關規定(包括變形工時在內),守法負責,絕不侵害甲方任何權益;並保證乙方於離職後,嚴謹遵守甲方本基金會一切業務秘密,另於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從事任何與甲方本基金會相同或相類似之行業擔任顧問職務,如乙方有違反者,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之一切損害(包含律師及訴訟費用在內)外,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損失,乙方不得異議。」固有該聘任書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8、9頁)。則該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即應依前述四項標準予以審認。⒊經查自行車基金會為生產捷安特自行車之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金標於78年間所設立登記之公益法人,以倡導自行車健康休閒運動等宗旨為目的,自89年間起承攬臺北市、新北市各休閒地點之自行車租借服務,以推廣自行車運動,該基金會網頁載有下列文字:「單車休閒化生活推廣概念……五感同時共同感受抒發視感……聽感……嗅感……觸感……心感……。」即所謂「五感」文字,有法人登記證書、網頁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71頁)。該基金會復曾標得北市府水工處辦理之系爭標案,經營期間自96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該基金會為求繼續經營自行車租借 站,因此於98年間製作系爭計劃書,復於99年間製作系爭建議書與系爭分析表,以便參與99年度系爭標案,其內容包括該基金會願景與簡介、經營團隊實績、經營構想、營運計劃、財務計劃、風險管理與保險、預計成果及經營效益分析等,亦有系爭計劃書(證物外放即附件1)、系爭建議書(證 物外放即附件2)、系爭分析表(證物外放即附件2-1),均為兩造所不爭執。 ⒋次查鮑榮甫任職於自行車基金會之初,先擔任關渡腳踏車租借站站長,於98年5月18日升任為管理專員,並調回該基金 會本部統籌負責管理新北市轄下10個自行車租借站服務,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證人楊志清於原審到庭證稱:「我於97年8月1日進入自行車基金會,任職執行長助理……98年參加新北市的標案是我負責彙整編寫的,編寫之後交給執行長修改,99年的標案是參考我98年製作之標案電子檔,由臺北市專員廖彥富修正,我兩份都有看過……我把電子檔放在資料庫裡面,資料庫在99年3月以前只有我和執行長可以取得電子 資料,為了要製作99年的標案才讓證人廖彥富可以看,之後因為放在流通區,故車管組專員及組長也都可以看,有包含鮑榮甫。鮑榮甫於99年3月之後亦可查看,但98年6月1日鮑 榮甫接任新北市專員,故我有交付一份新北市企劃書給他。」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見原審卷二第4至5頁)。又證人廖彥富亦於原審到庭結證稱:「我自89年間起至100年 間止任職於自行車基金會,擔任活動企劃,後來改作租賃管理……就是臺北市管理專員的工作……鮑榮甫是負責新北市之租賃管理專員……我負責臺北市的標案,鮑榮甫就負責新北市的標案。我們租賃管理有一個檔案,只有管理專員、老闆、會計可以進去看到檔案而已……新北市的標案是證人楊志清編寫,因為我們就此種標案都可參考先前投標資料內容,故證人楊志清與我都是看已有之資料,再因應不同標案或者是招標單位需求來編寫……鮑榮甫看得到我的企劃書,我都存在資料庫裡面……」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見原審卷二第2至3頁)。則自行車基金會既僅有管理專員及會計等少數人可自該基金會之電腦資料庫中檢視系爭計劃書、建議書與分析表,並非任何人均有檢視權限,足證系爭計劃書、建議書與分析表為不得向外人披露之事項,屬於自行車基金會之營業祕密。是該基金會此部分主張,固屬有據。 ⒌惟基於憲法第15條規定之精神,僱主既以其締約優勢,使弱勢員工同意簽訂競業條款,禁止勞工離職後從事競業行為,而限制勞工運用其專業知識技能謀求新職之就業自由,則僱主即應於勞工任職中或離職後提供代償措施,以補償並保障勞工之生存權與工作權,否則無異於懲罰離職勞工,有違勞動契約法保障弱勢勞工之精神。經查系爭計劃書、建議書與分析表固然屬於自行車基金會之營業祕密,有如前述。而鮑榮甫任職於自行車基金會期間,曾擔任腳踏車租借站站長,嗣後升任為管理專員,薪資僅為3萬元,離職前經調整薪資 為3萬3,000元,該基金會並未於任職中或離職後提供代償措施,且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並未就代償措施加以約定,為該基金會所不爭執。自行車基金會雖主張:競業禁止期間僅為三個月,不致於使鮑榮甫陷入生活困境云云。惟查競業禁止期間雖僅為三個月,仍導致鮑榮甫之職業自由因此受限制,衡情應使鮑榮甫獲得代償,始符合公平原則。則依上說明,系爭競業禁止條款即因欠缺代償措施約定而屬無效。鮑榮甫此部分所辯,即為可採。該基金會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⒍自行車基金會又主張:鮑榮甫於任職期間,竊取、抄襲系爭計畫資料著作及電子檔案,並洩漏予康美企業社及王瑞慶,違反系爭聘任書第8條第1款之忠誠義務,構成民法第227條 之不完全給付云云。惟查該款係約定鮑榮甫「絕不利用上班時間從事私自營利之行為」,而自行車基金會並未舉證證明鮑榮甫於任職期間有何私自與康美企業社及王瑞慶營利之行為,亦未陳明為何康美企業社及王瑞慶應與鮑榮甫就該項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該基金會請求鮑榮甫等人連帶就此部分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㈡自行車基金會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鮑榮甫等人連帶賠償損害560萬元? ⒈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己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先證明他人之著作有直接或間接抄襲自己著作,且二者間有其關聯性;即主張權利者應證明他人曾接觸其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證人廖彥富於原審到庭結證稱:「99年度系爭標案是我負責,系爭標案有四次招標,但自行車基金會僅參與最後一次投標,我們原本就準備好資料,由負責人自行決定參加哪一次投標,市府第一次公告時我就有去買標單,亦備妥企劃案,只是沒有參與投標……應該是在98年就開始準備……因為我們就此種標案都可參考先前投標資料內容,故證人楊志清與我都是看已有之資料,再因應不同標案或者是招標單位需求來編寫……系爭建議書於臺北市府第一次公開招標前就完成了,我們於前一日即拿去印刷廠印刷。於99年8月前完 成……系爭建議書是我編寫的……我是在市政府公告之前就已經定稿了,大約是在7月以前就已經定稿了」等語,有言 詞辯論筆錄可證(見原審卷二第2至3頁)。又證人楊志清復於原審到庭結證稱:「98年參加新北市的標案是我負責彙整編寫的,編寫之後交給執行長修改,99年的標案是參考我98年製作之標案電子檔,由臺北市專員廖彥富修正,我兩份都有看過……98年之企劃是98年1、2月左右開始進行,5月完 成並印製……99年之企劃案是在8月印製,但是我們並未去 投標,故11月又印製一次,總共印二次,印製二次之內容都相同,僅更改印製時間。印製內容第二次有註明是8月份的 封面,這是廠商由我們需要印製的內容完成的……98年企劃書是我根據自行車基金會開始接管自行車所建置之標案合約及服務建議書彙整編撰的……系爭分析表是99年要標案之前,臺北市政府請求我們提供之資料,因為我們是營運單位,故以營運結果提供彙整,包含租車人次、成本等是依照實際營運之結果編寫出來的。這些營運成果的數據只有我們和市政府有,這是我和廖彥富討論計算出來之數據,由廖彥富來撰寫……系爭分析表有納入99年的服務建議書」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單據報銷單、統一發票及和欣影印社單據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二第4、5、8至17、25至29、31、32頁)。 則據此足證自行車基金會主張98年計畫書於98年5月中旬前 即已印刷完成,且99年系爭建議書與98年計畫書幾乎雷同,而99年系爭建議書於99年8月19日前已完成等語,即屬有據 。故該基金會雖未提出99年8月19日印製之服務建議書,仍 不足以反證該基金會用以參與系爭標案第四次投標所使用之系爭建議書係於鮑榮甫離職後始完成,因此不足以反證鮑榮甫未接觸系爭建議書。故鮑榮甫等人此部分所辯,即不足採。 ⒊次查自行車基金會主張其與受僱人約定,受僱人於任職期間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自行車基金會,有該基金會提出鮑榮甫及與訴外人簽訂之員工林惠忠聘任契約書影本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108頁)。經查該基金會雖未提出系爭計劃書、建議書與分析表之著作人即證人楊志清、廖彥富所簽立之聘任契約書,惟綜觀上開二份聘任書之內容、以及證人楊志清、廖彥富之證言,並參酌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均係以該基金會名義出具等一切情狀,應認為證人楊志清、廖彥富係為參與系爭標案而製作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衡情足證該基金會至遲於99年8月19日前已取得就系 爭計畫書、建議書分析表之著作權。是該基金會此部分主張,即屬有據。 ⒋又查系爭「五感」文字之著作人為訴外人林惠忠,且林惠忠曾於97年8月28日簽訂聘任契約書,同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 於自行車基金會所有,固有該聘任契約書影本可證(見原審卷一107、108頁)。惟查林惠忠早於92年間於其「臺灣單車風情畫」一書中,即已使用該等文字,有該書節本影本可按(見原審卷三第34頁),足證該等文字並非林惠忠於任職自行車基金會期間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無從歸屬於該基金會所有。是鮑榮甫等人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自行車基金會主張就此部分文字有著作財產權,並不可採。 ⒌另查康美企業社參與系爭標案時,所提交審議之系爭康美計畫書,與自行車基金會所提出之系爭建議書、計畫書與分析表之內容,有如附表所示雷同之處,且多處顯然誤繕之字別亦屬相同。且王瑞慶先後於新北地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自陳:「99年系爭標案投標業務由我負責承辦,系爭康美計畫書是我與鮑榮甫共同製作」、「第一次計畫書是我在99年10月4日前獨立撰寫……第二次是在99年11月25日前,這次不是 我獨立撰寫,因為第一次沒得標,第二次時,剛好鮑榮甫沒工作,就來幫我……第一次與第二次計畫書有差別的地方均為鮑榮甫所增加……雙方討論後所寫」等語,有100年度偵 字第10290號訊問筆錄影本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12、114至 115頁)。而康美企業社為僱主,且系爭康美計劃書係為參 與系爭標案投標之用,足證鮑榮甫等人確實共同抄襲自行車基金會之系爭計畫書及建議書並據以投標。又系爭康美計畫書抄襲自行車基金會之系爭計畫書及建議書幅度甚大,且為自行車租借相關業務之重點,顯已逾合理使用之範圍,足證鮑榮甫等人共同侵害該基金會之著作財產權。是該基金會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榮甫等人連帶損害賠償 ,即屬有據。 ⒍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系爭標案第一次、第二次公開招標均無人投標,第三次招標僅康美企業社投標,自行車基金會並未投標;而康美企業社經評選委員評選結果,因平均未達80分而未得能標,有流標與廢標紀錄表影本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35至137頁)。第四次投標時,由自行車基金會、康美企業社與訴外人班堤公司參與投標,康美企業社標價為13萬9,480元,高於底價及自 行車基金會標價6萬6,010元,有開標資格審查表影本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41頁)。而99年系爭標案競標前,自行車基 金會係唯一具有經營雙北河濱公共自行車經驗者,該基金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資金進行相關規劃及管理,並將此累積十餘年經營河濱公共自行車租賃業務經驗具體化為系爭計劃書、建議書與分析表,多次執該等文件參與政府公共自行車租賃的競標並得標,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以該基金會之豐富經驗、獨特經營模式與技巧,若參與第一次至第三次投標,衡情應可順利得標並繼續經營臺北市河濱公共自行車租賃業務。 ⑵系爭標案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經該機關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加評選,並採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選作業。第二階段為「服務建議書評選」(採序位法,標價納入評比):⒈過去履約績效15分。⒉服務建議書內容40分。⒊.專案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與能力15分。 ⒋簡報與答詢10分。⒌廠商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20分,有系爭標案補充投標須知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4頁 背面)。而第四次投標時,康美企業社雖為最高標,惟一名評選委員將康美企業社評分為77分為第3序位,另一名委員 評為81分亦為第3序位,嗣經評選結果,仍由康美企業設得 標,有參選廠商評選結果總表影本可按(見原審卷一第212 頁)。則據此足證評選委員評選標準,除審查服務建議書等書面資料外,尚須審酌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專案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與能力、簡報與答詢及廠商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等條件,並經參選廠商簡報後由評選委員提問,以實質瞭解參與廠商之履約能力及各項競標條件後,主觀給予評分及排序,且分數之高低亦與序位先後無必然關係。故鮑榮甫等人雖侵害自行車基金會就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之著作財產權,惟依客觀觀察,並不足以致自行車基金會落標;且縱使鮑榮甫等人未侵害該基金會就上開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亦不必然使該基金會得標。故據此足證鮑榮甫等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與該基金會未能得標之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⑶因此自行車基金會主張鮑榮甫等人應賠償因其未能得標所受損害,即臺北市11處租賃站硬體之建置費200萬元、為確保 原租賃站員工能保有工作以維持生計而未資遣員工所支付之1年人事成本160萬元、租用倉庫存放拆除之設備及車輛租金60萬元、拆除設備費用25萬9,540元、移置倉庫之運費17萬 2,453元、自倉庫移出之運費475萬6,001元、腳踏車保養費6萬3,691元;另新站硬體建置費用91萬6,314元、營運必備物品費用31萬9,427元、購置腳踏車費用509萬761元,增設4站共計花費632萬6,502元,惟該基金會僅請求賠償590萬元云 云,即屬無據。至於該基金會又主張喪失利益即96年至98年實際經營臺北市租借站收益583萬5,426元云云,惟查該基金會參與系爭標案時,所列財務預估報告原本即不樂觀,甚至認為虧損11萬4,590元,有系爭建議書第31頁可稽(證物外 放即附件2)。且於99年12月17日系爭標案評選委員會議時 ,評選委員對該基金會提問之意見,即包含「①身為目前經營團隊,是否掌握現有優勢評估?服務建議書P.31財務預估不樂觀與之前幾年營收比較,是否同為虧損?是否收入預估較保守或是支出較高?……⑪營運收入是否低估?服務建議書P.31財務計畫出現赤字並非雙方所樂見,是否會影響服務品質?……⑭作為目前臺北市、縣委託之經營廠商,財務評估為虧損,是否考量持續經營困難?⑯公告第四次才投標,是否考量持續經營有困難?」有評選委員會議紀錄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10頁)。則據此足證該基金會主張喪失利 益云云,亦屬無據。 ⑷爰審酌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僅供自行車基金會參與相系爭標案投標之用,並非用以發行或出版,不具市場價值,且鮑榮甫等人僅有一次侵害行為,侵害時間甚短,亦無相當規模等一切情狀,認為該基金會遭鮑榮甫等人侵害著作財產權所受損害者,僅為該基金會多年經營自行車租借業務所累積之經驗,為具有競爭關係之鮑榮甫等人所知悉,致有競爭力降低之不利益,而非系爭標案之標金或該基金會因系爭標案未得標之損失或期待利益。此外自行車基金會並未舉證證明其就著作權遭侵害所受之實際損害額,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4項規定,酌定鮑榮甫等人應連帶賠償自行車基金會60萬元。 ⒎自行車基金會另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鮑榮甫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經查鮑榮甫等人係共同侵害自行車基金會就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之著作財產權,但與該基金會未能標得系爭標案之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本院已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4項規定,酌定鮑榮甫等人應連帶賠償自行車基金會60萬元,已如前述,則就60萬元範圍內,本院無庸另行審酌。超過60萬元部分,該基金會雖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為請求,惟該基金會並未舉證證明其間之因果關係,此部分主張仍屬無據。 ㈢自行車基金會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鮑榮甫等人共同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事實審判決書登載於聯合報及經濟日報?篇幅、大小、方式為何? ⒈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維護權利人之信譽,並使消費者明瞭著作權受侵害之情形,俾以避免遭受損害,而賦予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適當處分。此種回復信譽之處分,法院仍應參酌被害人之請求及其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為裁量。且所謂適當之處分,應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⒉經查鮑榮甫等人抄襲自行車基金會之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改作後持以參加系爭標案,固然侵害該基金會之著作財產權。惟因系爭計畫書、建議書與分析表並未於系爭標案招標過程中公開,亦非該基金會直接憑以營利之著作物,該基金會之信譽亦未因系爭標案而貶損。該基金會雖又主張:因若干消費者誤認臺北市及新北市河濱自行車均一如以往由該基金會營運,而對該基金會服務品質下降頗有微詞,對該基金會信譽造成危害,故請求鮑榮甫等人登報目的,在於澄清臺北市河濱公共自行車租賃業務經營者現非該基金會云云。經查自行車基金會主張登報之手段與澄清之目的背離,且現行經營者為康美企業社,已明載於相關網頁,並無以登報方式公告周知之必要。則本院審酌命鮑榮甫等人連帶賠償該基金會60萬元本息,已足以填補該基金會之損害,並無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一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登載於聯合報與經濟日報之必要。鮑榮甫等人此部分所辯,即為可採。是該基金會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㈣自行車基金會得否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 訴人連帶賠償損害560萬元?其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12條固有明文。 ⒉經查自行車基金會於101年10月18日提起本訴時,自陳於99 年11月即已知悉上訴人有侵害該基金會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並涉及洩漏工商祕密罪等語,但僅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227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與系爭聘任書第8條約定請求賠償損 害,並未主張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有起訴狀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至5頁)。則該基金會遲至102年5月15日始主張就鮑榮甫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追加起訴,有民事準備㈡狀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01頁),顯已罹於2年之請求權時效。故自行車基金會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自行車基金會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 求鮑榮甫等人連帶給付60萬元本息,為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鮑榮甫等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鮑榮甫等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駁回自行車基金會此部分請求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鮑榮甫等人連帶給付,核無違誤。鮑榮甫等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自行車基金會其餘附帶上訴部分,原審為自行車基金會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該基金會附帶上訴意旨請求增加給付,並非正當,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 、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王瑞慶、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鮑榮甫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蕭詩穎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鮑榮甫等人侵害自行車基金會著作財產權之情形 ┌─────┬────────────────────┬──────────────────────────┬───────────────────┐ │ 項目 │ 系爭康美計畫書 │ 系爭計畫書及建議書 │ 說 明 │ ├─────┼────────────────────┼──────────────────────────┼───────────────────┤ │1.相關業務│1.「個人、團體或政府單位騎乘自行車的推廣│1.「1、個人、團體或政府單位(騎乘)自行車的推廣1-1、│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 項目 │ 活動訊息及相關資訊交流中心:…」 │ 活動訊息及相關資訊交流中心:…」 │ 乎一字不改抄襲,僅略更動條次。 │ │ │2.「協助自行車騎乘環境的塑造專用道騎乘環│2.「2、協助自行車騎乘環境(的)塑造2-2、專用道騎乘環│2.自行車基金會所舉捐贈乃歷年捐贈實績,│ │ │ 境的塑造:…」 │ 境的塑造:…」 │ 康美企業社並無該等實積卻仍將之納入計│ │ │3.「資訊公告提供河濱公園租借…提供車友意│3.「印刷及電子網3-1、…提供河濱公園租借…3-2、提供車│ 畫書內,顯係抄襲。 │ │ │ 見……」 │ 友意4.「4、推動與捐贈4-2捐贈警用自行車:捐贈台北市│3.鮑榮甫等人上訴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 │ │4.「推動捐贈捐贈北市水利處河巡隊、北市警│ 水利處河巡隊、台北縣警用自行車…」(計畫書第11頁、│ 均屬標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 建議書第10頁) │ │ ├─────┼────────────────────┼──────────────────────────┼───────────────────┤ │2.經營定位│1.「我們將提供給台北市民眾:1.騎乘樂趣:│1.「我們將提供給台北市民眾:1.騎乘樂趣:讓民眾安心、│1.康美企業社內容幾乎全部抄襲自行車基金│ │ /經營構│ 讓民眾安心、讓政府放心2.休閒服務:良好│ 讓政府放心1-1、高品質自行車…2.、休閒服務:良好多 │ 會計畫書內容,其抄襲方式是先將基金會│ │ 想 │ 多元服務吸引更多休閒民眾來河濱公園騎車│ 元服務吸引更多休閒民眾來河濱公園騎車2-1、完整的服 │ 經營理念與方針以下之所有大標題獨立抄│ │ │ 3.教育服務:在國中、小自行車騎乘安全教│ 務項…3.、教育服務:在國中、小字型車騎乘安全教育3 │ 襲為第一段,再將上開標題下之內容,按│ │ │ 育…」 │ -1、課程…」 │ 照順序幾乎一字不漏分別抄襲於其後內容│ │ │2.「高優質服務經營方面1.一流腳踏車:…2.│2.「1.騎乘樂趣:讓民眾安心、讓政府放心1-1、高品質自 │ 。 │ │ │ 優質人員…3.好的環境規劃…4.優良管理機│ 行車…1-2、優質人員…1-3、良好的環境規劃…1-4、優 │2.康美企業社僅修改部分文字,如捷安特、│ │ │ 制…5.良好客訴處理…6.公共責任險保障…│ 良管理機制…1-5、良好客訴處理…1-6、公共責任險保障│ 董事會……。 │ │ │ 7.其他…」 │ …1-7、其他… │3.康美企業社所稱提供完整服務包括甲地借│ │ │3.「關於理念推廣部分:良好多元服務吸引更│3.「2.休閒服務:良好多元服務吸引更多休閒民眾來河濱公│ 車乙地還車,然台北縣截至目前為止尚由│ │ │ 多休閒民眾來河濱公園騎車1.提供教完整的│ 園騎車2-1、完整的(全方位的)服務項:…2-2、多元化│ 自行車基金會經營,康美企業社根本不可│ │ │ 服務項目:…2.車種多元化…3.諮詢服務…│ 的車種… │ 能推動與台北縣全區甲借乙還之服務,竟│ │ │ 4.、活動推廣…5.、異業合作……」 │ 2-3、諮詢服務…2-4、活動推廣…2-5、異業合作…」 │ 能寫入計畫書當中,可見此處為抄襲。 │ │ │4.「關於安全騎乘知識教育部份:我們樂於提│4.「3.教育服務:在國中、小自行車騎乘安全教育3-1、課 │4.自行車基金會系爭計畫書所載「教學場地│ │ │ 供在國中、小腳踏車騎乘安全教育1.課程:│ 程…3-2、人員…3-3、教材…3-4、戶外教學…3-5、場地│ 規劃場」最末之「場」字顯為冗字,惟康│ │ │ …2.人員…3.教材…4.戶外教學…5.場地:│ :教學場地規劃場,車輛及場地提供及諮詢」(系爭 │ 美企業社亦抄襲。 │ │ │ 教學場地規劃場,車輛及場地提供及諮詢」│ 被上訴人計畫書第13頁、建議書第13頁) │5.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14頁) │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3.空間配置│1.康美10月計畫書第15、31至35頁平面配置圖│1.自行車基金會台北市服務建議書第14頁空間利用計畫表及│1.康美企業社各站計畫貨櫃數及車輛數與自│ │ 計畫表平│ 2.康美11月計畫書第17頁、33至37頁平面配│ 附件1空間規劃圖 │ 行車基金會預計數量均完全相同。 │ │ 面配置圖│ 置圖 │ │2.康美企業社在全部10個租借站中,僅將景│ │ │ │ │ 福站與關渡站與規劃為組合空間而非貨櫃│ │ │ │ │ ,與自行車基金會規劃完全相同。 │ │ │ │ │3.康美企業社場所平面配置圖與自行車基金│ │ │ │ │ 會場地規劃配置圖雷同。 │ │ │ │ │4.康美計畫書所載車輛數雖與行政契約書第│ │ │ │ │ 20條第14項所載相同,但該行政契約書並│ │ │ │ │ 無規定貨櫃數量,各家廠商自得依據個別│ │ │ │ │ 需求規劃貨櫃數量,康美各站計畫貨櫃數│ │ │ │ │ 及尺寸,與自行車基金會預計數量完全相│ │ │ │ │ 同。 │ │ │ │ │5.康美企業社11月計畫書所示表格上方之文│ │ │ │ │ 字:「空間配置計畫:依各租借站的特性│ │ │ │ │ ,規劃不同的動線,以提高效率」與自行│ │ │ │ │ 車基金會系爭建議書表格上的文字一模一│ │ │ │ │ 樣。 │ ├─────┼────────────────────┼──────────────────────────┼───────────────────┤ │4.教育訓練│1.「教育訓練人員之工作態度、管理幹部應具│1.「3.人員教育訓練3-1、教育訓練課程項目、人員之工作 │1.康美企業社內容幾乎全部一字不漏抄襲自│ │ │ 備之營運重心……客訴意見處理等等。定期│ 態度、管理幹部應具備之營運重心……客訴意見處理……│ 行車基金會計畫書。 │ │ │ 於每季之站務訓練檢討會議……。另制定有│ 等等。3 -2、定期於每月之站務訓練檢討會議……另制定│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各課程之教育訓練SOP資料。」(康美11月 │ 有各課程之教育訓練SOP資料。」(系爭計畫書第15頁、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計畫書第18頁) │ 建議書第15頁) │ │ ├─────┼────────────────────┼──────────────────────────┼───────────────────┤ │5.人力招募│1.「各部門提出需>公開甄選面試>報告,試│1.以圖形表明「各部門提出需>公開甄選面試>報告,試用│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人力招募流程│ │ 與任用 │ 用教育訓練期>合格者正式派任」 │ 教育訓練期>合格者正式派任」等任用程序。 │ 圖形刪除,但保留圖形內所有文字。 │ │ │2.「一人員增補…二公開甄選…三任用限制…│2.「4-1、人員增補…4-2、公開甄選…4-3、任用限制…」 │2.康美企業社該頁文字全部抄襲。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19頁) │ (系爭計畫書第16頁、建議書第15頁) │3.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6.車輛調度│1.「本公司配備一組專業車輛維修人員(2~5 │1.「7-1、專業維修人員/配備配有一組後勤維修人員2~5位│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與後勤維修│ 人),…另設有專門維修場,儲存料件、報│ …另設有專門維修場,儲存料件、報廢車汰換等處理」 │ 乎一字不改抄襲。 │ │ │ 廢車汰換等處理」 │2.「自行車維護從租借人正確使用開始,…考慮安全使用重│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2.「自行車維護從租借人正確使用開始,…考│ 要性絕對禁止客人誤用損壞之車輛(不適當之車輛流出讓│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慮安全使用重要性絕對禁止客人誤用損壞之│ 客人誤用)」(系爭計畫書第24頁、建議書第23頁) │ │ │ │ 車輛」(康美11月計畫書第22頁) │ │ │ ├─────┼────────────────────┼──────────────────────────┼───────────────────┤ │7.零件採購│1.「零件採購「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7-2、零件採購「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車輛汰換車│ 維修組每週一定期開會…」 │ 維修組每週一定期開會…」 │ 乎一字不改抄襲。 │ │輛調度 │2.「車輛汰換為維護整體車輛外觀及機能可正│2.「7-3、車輛汰換為維護整體車輛外觀及機能可正常使用 │2.康美企業社維修組開會時間、車輛汰換率│ │ │ 常使用…每年維持總數量之20%汰換堪用車 │ …每年維持總數量之20%汰換堪用車輛…」 │ 等須依自身條件制定之事項,均與自行車│ │ │ 輛…」 │3.「7-4、車輛調度為加強自行車租借使用數量充足,…調 │ 基金會同。 │ │ │3.「車輛調度為加強自行車租借使用數量充足│ 度本會所屬之租借站車輛…」 │3.康美企業社並非基金會,卻在車輛調度部│ │ │ ,…調度本會所屬之租借站車輛…」 │ (系爭計畫書第24頁、建議書第24頁) │ 份自稱本會,顯係抄襲自行車基金會著作│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2頁) │ │ 物而漏未修改。 │ │ │ │ │4.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8.租借服務│1.「1.為提升租借站之服務品質,本公司陸續│ 1.「4-1、為提升租借站之服務品質,管理組陸續建置各項│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 品質管理│ 建置各項相關之SOP管理標準範例。…7.透 │ 相關之SOP管理標準範例。…4-8.透過意見調查與民眾意│ 乎一字不改抄襲。 │ │ SOP │ 過意見調查與民眾意見交流作為租借站提升│ 見交流作為租借站提升服務品質與改善方向」 │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服務品質與改善方向」 │ (系爭計畫書第19頁、建議書第19頁)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2頁) │ │ │ ├─────┼────────────────────┼──────────────────────────┼───────────────────┤ │9.危機管理│1.「租借站如發生重大或遇緊急事故時,相關│1.「租借站如發生重大或遇緊急事故時,相關人員應即時主│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風險管理│ 人員應即時主動通知並做好適當之危機處理│ 動通知並做好適當之危機處理,…1.就各項消防…2.租借│ 乎一字不改抄襲,僅略更動條次。 │ │與保險規劃│ ,…1.就各項消防…2.租借站貨物堆積…3.│ 站貨物堆積… │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租借站嚴加管制易燃…4.租借站如遇天候不│ 3.租借站嚴加管制易燃…4.租借站如遇天候不佳…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佳…5.本公司考量對工作人員應採…」 │ 5.營業場所之水電費、清潔管理費…6.本會考量對工作│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3、27頁) │ 人員應採…7.在經營期間內若歸責於本會…」 │ │ │ │ │ (系爭計畫書第34頁、建議書第32頁) │ │ ├─────┼────────────────────┼──────────────────────────┼───────────────────┤ │10.消防公 │1.「消防:1.善盡接受委託責任…5.各站編配│「8-1、消防訓練教育:8-1-1、 │1.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安設施維護│ 滅火器,並定期依使用期限更新」 │ 善盡接受委託責任…8-1-4、各站編配滅火器(各站配置 │ 乎一字不改抄襲,僅略更動條次。 │ │ │2.「公共安全:1.善盡接受委託責任2.建立民│ 滅火器及例行檢查確保設備堪用)」 │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眾人員公安意識及維護…」 │ (系爭原告計畫書第25頁、建議書第24頁) │ 案重要部份,應非合理使用。 │ │ │3.「設施設備之維護:1.善盡接受委託責任2.│2.「8-2、公共安全維護措施:8-2-1、善盡接受委託責任8 │ │ │ │ 建立各種設施正確使用及制度建立3.電力安│ -2-2、建立民眾人員公安意識及維護…」 │ │ │ │ 全檢視…12.環境清潔及維護: │ (系爭計畫書第25頁、建議書第24頁) │ │ │ │ 委託規定辦理,垃圾自理。」 │3.「8-3、設施設備之維護:…8-3-1、善盡接受委託責任,│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4頁) │ 建立各種設施正確使用及制度建立8-3- │ │ │ │ │ 2、電力安全檢視…8-3-11、環境清潔及維護:依委託規 │ │ │ │ │ 定辦理。(垃圾自理。)」 │ │ │ │ │ (系爭計畫書第25、26頁、建議書第24頁) │ │ ├─────┼────────────────────┼──────────────────────────┼───────────────────┤ │11.急救箱 │ 1.「租借站備有簡易急救箱,提供河濱公園 │ 「5.租借站備有簡易急救箱,提 │1.康美企業社使用之急救箱照片,內容物擺│ │ │ 遊玩民眾受傷時…15.( A)、各站皆備有符│ 供河濱公園遊玩民眾受傷時… │ 放與自行車基金會完全相同。 │ │ │ 合衛生機關所規定之急救箱:…16. │ (A)、各站皆備有符合衛生機關所規定之急救箱: │2.康美企業社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 │ │ (B)、租借之自行車上顯眼處有各站…」 │ …(B)、站上備有附近大型醫院…(C)、租借之自行 │ 乎一字不改抄襲,僅略更動條次。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4頁) │ 車上顯眼處有各站…」 │3.康美企業社數字條號15、16之後緊接有英│ │ │ │ (系爭計畫書第30頁、建議書第28頁) │ 文字母標示(A)、(B),顯然是複製自行車│ │ │ │ │ 基金會電子檔該段落後,直接將該段落貼│ │ │ │ │ 上自己文件,而忘記將電子檔案英文字母│ │ │ │ │ 標示刪除。 │ │ │ │ │4.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12.保險計 │1.「保險計畫:公共意外保險委託經營管理期│2.「意外傷害保險計畫:公共意外保險委託經營管理期間,│1.康美10月計畫書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 │畫 │ 間,本公司對於正常使用租賃自行車之民眾│ 本會對於正常使用租賃自行車之民眾…每人保險金額不低│ 字幾乎一字不改抄襲,連保險金額都相同│ │ │ …每人保險金額不低於貳百萬元…」 │ 於貳百萬元…」 │ 。 │ │ │ (康美10月計畫書第25頁) │(系爭計畫書第35頁、建議書第33頁) │2.康美11月計畫書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 │ │2.「保險計畫:公共意外保險委託經營管理期│ │ 字幾乎一字不改抄襲,僅增加「身亡給付│ │ │ 間,本公司對於正常使用租賃自行車之民眾│ │ 提高至300萬」等文字。 │ │ │ …,預定每人200萬公共責任意外身亡給付 │ │3.市政府行政契約第21條雖有每人保險金額│ │ │ 提高至300萬,…」(康美11月計畫書第27 │ │ 不低於貳百萬元之規定,但康美計畫書此│ │ │ 頁) │ │ 部分行文走筆,與行政契約完全不同,卻│ │ │ │ │ 與自行車基金會企劃書完全相同。 │ ├─────┼────────────────────┼──────────────────────────┼───────────────────┤ │13.防汛應 │1.「防汛應變計畫:防汛依據: │1.「1、設施、設備之增設維護在行水區內將符合水利法或 │1.康美11月計畫書防汛應變計畫與自行車基│ │變計畫 │ 本公司遵守水利法相關規定,於中央氣象局│ 其他相關規定。2、依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颱風 │ 金會計畫書防汛應變計畫內容雷同。 │ │ │ 發布…,應於警報發布後四小時內,…待陸│ 警報四小時內…待警報解除,河濱公園恢復開放,並待主│2.康美11月計畫書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關│ │ │ 上警報解除後,河濱公園恢復開放,並待主│ 管單位清除委託經營區域內之淤泥、漂流物後再搬回原處│ 於風險管理與規劃之文字幾乎一字不改抄│ │ │ 管單位清除委託經營區域內之淤泥、漂流物│ 所…」 │ 襲。僅將本會改為本公司。 │ │ │ 後再搬回原處所,…」 │2.「緊急事故通報機制及處理流程:1.重要性:意外事故發│3.關於防汛應變計畫,康美計畫書雖有部分│ │ │2.「緊急事故回報機制及處理流程:1.重要性│ 生時的處理適當與否,…2.處理緊急事故標準流程:2-1 │ 直接摘錄自行政契約「第22條安全管理」│ │ │ :意外事故發生時的處理適當與否,…2.處│ 、事故發生時冷靜應對。…2-6、結案報告。 │ 第四項規定,然「河濱公園恢復開放,並│ │ │ 理緊急事故標準流程:2-1、事故發生時冷 │ 2-7、其他」 │ 待主管單位清除委託經營區域內之淤泥、│ │ │ 靜應對。…2-6、結案報告。」(康美11月 │ (系爭計畫書第35頁、建議書第33頁) │ 漂流物後再搬回原處所,……」等文字,│ │ │ 計畫書第27頁) │ │ 行文走筆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完全相同│ │ │ │ │ 。 │ ├─────┼────────────────────┼──────────────────────────┼───────────────────┤ │14.意外事 │1.「意外事件處理程序…1.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緊急事故回報機制及處理流程 │1.康美11月計畫書之附件13意外事件處理程│ │件處理程序│ :先協助民眾進行傷口處理及包紮…2.重大│ 1.事故發生:先協助民眾進行傷口處理及包紮…2. │ 序文字內容與自行車基金會系爭計畫書附│ │ │ 事故(重傷/死亡):立即報警並叫救護車│ 重大事故(重傷/死亡):立即報警並叫救護車…【民│ 件11內容完全相同,與系爭建議書附件3 │ │ │ …【民眾受傷申請理賠程序】:1.告知民眾│ 眾受傷申請理賠程序】:1.告知民眾公共意外責任險之│ 內容幾乎相同,僅將「本會、基金會」改│ │ │ 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單內容:…依法應負責│ 保單內容:…2.事故現場拍照留底。3.事故車輛了解…│ 為「本公司、康美企業社」。 │ │ │ 任而受賠償請求時…2.事故現場拍照留底。│ 4.保留事故借用單…」 │2.民眾受傷申請理賠程序等文字均以【】標│ │ │ 3.事故車輛了解…4.保留事故借用單…」 │ (系爭建議書附件三) │ 記,且台北縣經營計畫書「依法應負責任│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39頁及附件13) │2.「緊急事故回報機制及處理流程意外事故發生處理程序…│ 而受賠償請求時」段落中,「而」字漏未│ │ │ │ 1.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先協助民眾進行傷口處理及包紮…│ 加底線之處亦相同,顯見康美企業社是將│ │ │ │ 2.重大事故(重傷/死亡):立即報警並叫救護車…【民│ 自行車基金會電子檔直接複製並貼上。 │ │ │ │ 眾受傷申請理賠程序】:1.告知民眾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3.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 │ 單內容:…依法應負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2.事故現場拍│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 │ 照留底。3.事故車輛了解…4.保留事故借用單…」(系爭│ │ │ │ │ 原告計畫書附件十一) │ │ ├─────┼────────────────────┼──────────────────────────┼───────────────────┤ │15.租借站 │ 1.康美11月計畫書第40頁,附件14 │1.系爭計畫書附件十二 │1.康美企業社一字不漏抄襲文字內容,連圖│ │ 危機處 │ │ │ 表格式均相同,顯係直接將自行車基金會│ │ 理標準 │ │ │ 電子檔複製貼上。 │ │ 作業流 │ │ │2.鮑榮甫等人抄襲部分數量甚鉅,且均屬標│ │ 程圖 │ │ │ 案重要部分,應非合理使用。 │ ├─────┼────────────────────┼──────────────────────────┼───────────────────┤ │16.財務計 │1.「預估每月平均租借人次(人次)25000/ │1.「預估每月平均租借人次(人次)25000/預估每人次平 │1.康美財務計畫分析寫法、格式、使用之數│ │畫分析 │ 預估每人次平均租借消費(元)70/預估每│ 均租借消費(元)70/預估每人次平均附屬消費(元)10│ 據,與自行車基金會系爭分析表雷同。 │ │ │ 人次平均附屬消費(元)10」 │ 」 │2.預估每月平均人次、消費等數據完全相同│ │ │2.「自行車零件及維修費用日常維修依總車數│2.「自行車零件及維修費用日常維修依總車數20%計,每月 │ 。 │ │ │ 20%計,每月維護480輛,每輛車維修含工帶│ 維護460輛,每輛車維修含工帶料單價120元計,另維修公│3.每月營運成本項目均相同。 │ │ │ 料單價120元計,另維修公務車一部600000 │ 務車一部600000元,分3年攤提,平均每月攤提71867元」│4.自行車零件及維修費用、輕食材料成本、│ │ │ 元,分3年攤提,平均每月攤提74267元」 │3.「輕食材料成本預估每月5000人次,每人次消費50元,材│ 場區清潔維護費、天然災害準備金等項目│ │ │3.「輕食材料成本預估每月5000人次,每人次│ 料成本以40%計,每月支出計100000元」 │ ,引用數據、估價及計算方式幾乎相同。│ │ │ 消費50元,材料成本以40%計,每月支出計 │4.「場區清潔維護費場站及附屬輕食區清潔維護成本計有10│5.康美一向以其自創之Bike Shop無人便利 │ │ │ 100000元」 │ 站,每站平均每月4000元,每月支出40000元」 │ 商店販賣飲料輕食自豪,從未使用類似「│ │ │4.「場區清潔維護費場站及附屬輕食區清潔維│5.「天然災害準備金以平均每年4次颱風計,預估每次貨櫃 │ 附屬輕食區」之用語,但在場區清潔維護│ │ │ 護成本計有10站,每站平均每月4000元,每│ 搬移費用500000,平均每月分擔166667元」 │ 費項目竟用此與自行車基金會完全相同字│ │ │ 月支出40000元」 │ (系爭分析表) │ 詞,顯係直接抄襲而漏未更改。 │ │ │5.「天然災害準備金以平均每年4次颱風計, │ │ │ │ │ 預估每次貨櫃搬移費用350000,平均每月分│ │ │ │ │ 擔116667元」(康美11月計畫書第45頁,附│ │ │ │ │ 件17) │ │ │ ├─────┼────────────────────┼──────────────────────────┼───────────────────┤ │17.租借站 │康美11月計畫書第65頁,附件22 │系爭計畫書第18頁、建議書第1頁 │1.康美表現制服與識別證之方式與自行車基│ │ 制服及 │ │ │ 金會雷同。設計亦雷同。 │ │ 識別證 │ │ │ │ ├─────┼────────────────────┼──────────────────────────┼───────────────────┤ │18.營業標 │1.「5.營業項目…‧租借站主要營業項目是腳│1.營業標的/範圍…1-3、租借站主要營業項目是自行車租 │1.康美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乎一字│ │的範圍/營│ 踏車租借服務。因此,針對不同客群需求及│ 借服務。因此,針對不同客群需求及用途,及考量各租借│ 不改抄襲,僅將「全面使用世界知名品牌│ │業項目 │ 用途,及考量各租借站所需腳踏車配置數量│ 站所需自行車配置數量…1-4、客人不同需求如年齡、性 │ 捷安特」改為「全面使用MIT台灣生產自 │ │ │ …‧客人不同需求如年齡、性別、身高、興│ 別、身高、興趣等我們會提供不同車種…1-5、除自行車 │ 行車」,以及將「自行車」改為「腳踏車│ │ │ 趣等我們會提供不同車種…‧除腳踏車租借│ 租借以外,尚包括對人、人車…提供適切的服務1-6、提 │ 」。 │ │ │ 以外,尚包括對人、人車…提供適切的服務│ 供良好甲地借車乙地還租借服務並使用電腦化(POS)… │ │ │ │ ‧提供良好甲地借車乙地還租借服務並使用│ 」 │ │ │ │ 電腦化(POS)…」(康美11月計畫書第15 │2.「1.營業標的與範圍…1-2、租借站主要營業項目是自行 │ │ │ │ 頁) │ 車租借服務。因此,針對不同客群需求及用途,及考量各│ │ │ │ │ 租借站所需自行車配置數量…1-3、客人不同需求如年齡 │ │ │ │ │ 、性別、身高、興趣等我們會提供不同車種…1-4、除自 │ │ │ │ │ 行車租借以外,尚包括對人、人車…提供適切的服務1-5 │ │ │ │ │ 、提供良好甲地借車乙地還租借服務並使用電腦化(POS │ │ │ │ │ )…」(系爭計畫書第17頁、建議書第17頁) │ │ ├─────┼────────────────────┼──────────────────────────┼───────────────────┤ │19.營業標 │1.「一範圍及指定設施:<一>、 │1.「三、營業標的/範圍…1-1-1、維護租借站建物主體及 │1.康美將自行車基金會計畫書文字幾乎一字│ │的範圍/範│ 1.維護租借站建物主體及指定範圍…2.所需│ 指定範圍…1-1-2、自備經營腳踏車租借、辦公…1-2、指│ 不改抄襲,僅將「自備經營腳踏車租借、│ │圍及指定設│ 經營腳踏車租借、辦公…自備<二>、指定│ 定範圍內之場站空間…提供他人使用」 │ 辦公…」文句順序略作修改。 │ │施 │ 範圍內之場站空間…提供他人使用」 │2.「三、營業標的與範圍…1-1-1、維護租借站建物主體及 │ │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23頁) │ 指定範圍…1-1-2、自備經營腳踏車租借、辦公…」 │ │ │ │ │ (系爭計畫書第17頁、建議書第17頁) │ │ ├─────┼────────────────────┼──────────────────────────┼───────────────────┤ │20.人力配 │1.「2.人力配置計畫:租借站人力配置規劃、│1.「二人力配置計畫1.租借站人力配置規劃與調度… │1.康美11月計畫書所示人員配置表格上方之│ │置計畫 │ 調度依天候、假期、車輛保養、維修、防汛│ 1-1、依天候、假期、車輛保養、維修、防汛等特殊狀況 │ 文字:「租借站人力配置規劃、調度依天│ │ │ 等特殊狀況作人員增減派任」 │ 作人員工時增減派任」 │ 候…增減派任」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服務建│ │ │ (康美11月計畫書第18頁) │2.「二人力配置與訓練1.借站人力配置規劃與調度… │ 議書及台北縣經營計畫書表格上的文字完│ │ │ │ 1-1、依天候、假期、車輛保養、維修、防汛等特殊狀況 │ 全相同。 │ │ │ │ 作人員工時增減派任」 │ │ │ │ │ (系爭計畫書第15頁、建議書第15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