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六九商行即林博暉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