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家成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 王依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