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第2號 103年度重訴更㈠第1號 上 訴 人 即 主 參 加 被 告 徐光志 徐光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楊明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主 參 加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施湘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主 參 加 原 告 徐秀廷(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徐秀名(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李徐月桂(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徐櫻純(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