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279號抗 告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貴富為抗告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世鈺,嗣於民國103年9月14日變更為劉貴富,有抗告人董事會會議事錄附卷可稽,劉貴富既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則應由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