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514號相 對 人 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上列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民事聲請假扣押狀之聲請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印文,逾期即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提出之民國103年1月28日民事聲請假扣押狀,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惟所蓋用印章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致本件於原法院之假扣押聲請人究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抑「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尚有未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