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李婉維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 訴 人 陳煌彬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張少騰律師 複代 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就上訴人聲請減少免假執行擔保金額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