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37號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翁昭蓉 法官 管靜怡 法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