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968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被上訴人 李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佳君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六分之一,餘由信基國際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自明。上訴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基公 司)在原審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李偉杰(下稱李偉杰)給付自民國(下同)103年9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無法提出送達繕本之回證,於本院將利息起算日減縮為原審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 即103年10月22日(見本院卷第103頁背面),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信基公司另就原審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博彩公司)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於本院追加依Axxonsoft軟體產品認可合作代理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 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及證據資料相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信基公司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均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信基公司主張: ㈠李偉杰係環球博彩公司之監察人兼執行長,亦為實際負責人,李偉杰宣稱環球博彩公司為俄羅斯Axxon公司(下稱俄羅 斯公司)生產之Axxonsoft軟體產品(下稱系爭軟體)之總 代理,欲尋求大中華地區之代理商,於102年5月13日與伊簽訂系爭協議書,由伊負責經銷環球博彩公司總代理之系爭軟體,並繳交50萬元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予環球博彩公司。嗣於102年6月間李偉杰積極引介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之上海普賽頓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普賽頓公司),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地區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案」(下稱內蒙專案),只要伊與普賽頓公司簽約,普賽頓公司即會於90日內向伊下單購買系爭軟體,迄102年9月即可採購90套產品完畢,伊陷於錯誤而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書),約定普賽頓公司向伊採購90套系爭軟體;伊並依李偉杰之要求,於102年7月18日就內蒙專案向環球博彩公司下單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下稱系爭訂購單),並於同日依李偉杰之要求支付200萬元之定金 (下稱系爭定金),詎普賽頓公司與伊簽約迄今從未向伊下單或付款。於102年8月底訴外人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睿公司)向伊表示欲購買系爭軟體,並於102年9月16日匯款184,674元予伊,李偉杰雖稱晶睿公司係代普賽頓公司 下單,惟晶睿公司匯款後並未向伊下單或為書面簽認,亦未向伊請求交付系爭軟體,其後晶睿公司更認定該款項係NRE 費用(即客製修改費),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單之費用;又環球博彩公司已從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百餘坪之華麗辦公室,遷至設有多達6家公司之同街181號3樓,嗣更遷 出上址且停業,顯係空殼公司,有隱匿財產之情事,李偉杰之前亦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甚至俄羅斯公司已於官網公布臺灣代理商為CSTechnology Co Ltd即中 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策科技公司),但環球博彩公司網頁仍稱係臺灣獨家代理,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騙伊,致伊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證金合計250萬元之 損害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2月12日起,李偉杰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伊已退還晶睿公司前揭184,674元,自無需依系爭協議書給 付環球博彩公司尾款,且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亦於 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合作協議書(下稱終 止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應 返還伊系爭定金。又環球博彩公司已結束營業,且非系爭軟體之臺灣總代理,就系爭協議書陷於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伊業以103年1月2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依民法第226條 、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再於原審103年8月15日開 庭及以103年9月19日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於同月23日到達環球博彩公司,環球博彩公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伊復於103年9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以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 第1款情形而為終止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環球博彩公司 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亦應返還伊系爭保證金;再者,系爭協議書約定之合作代理期間已屆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予伊等語。備位聲明求為判決:環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50萬 元,及自10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則以: ㈠環球博彩公司於本件交易時確取得中策科技公司就系爭軟體在臺灣之獨家代理授權,並非空殼公司,嗣因臺灣開放博弈事業可能性甚徵,環球博彩公司始縮減營運進而停業。普賽頓公司係晶睿公司在大陸轉投資設立,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專案,主動洽環球博彩公司商議採購可配合蒙古專案硬體之系爭軟體事宜,伊等並無信基公司所指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卻向信基公司誆稱之情形。自信基公司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後,環球博彩公司即安排信基公司人員進行軟體功能操作之教育訓練,並派遣人員至內蒙進行產品展示,信基公司法定代理人袁培杰及其妻即訴外人劉靜芬亦曾與普賽頓公司人員接觸,完全瞭解簽約始末,自不得以普賽頓公司嗣未取得內蒙標案,即謂伊等有詐欺情事,信基公司請求伊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㈡普賽頓公司曾於102年8月中旬向信基公司訂購2套系爭軟體 ,遲未給付貨款,信基公司多次催促環球博彩公司向普賽頓公司及晶睿公司催討,經三方合意先由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間代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下單訂購2套系爭軟體,晶睿公 司並於102年9月16日給付信基公司貨款184,674元,詎信基 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約定將貨款166,090元 之73%即121,246元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經環球博彩公司於同年月27日發函定期催告信基公司仍未獲置理,乃於同年10月7日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 款規定沒收系爭定金。縱認環球博彩公司解除契約不合法,因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之真意係指信基公司之客 戶即普賽頓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依協議內容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由信基公司單方對客戶解除、中止或終止合作協議書,不包括合意解除或終止之情形,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自不得依上開約款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定金。再退步言,縱認有該約款之適用,信基公司所得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為1,955,555元【2,000,000÷ 90×(90-2)=1,955,555】。又環球博彩公司並無違反系爭 協議書第11條之情形,信基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且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合作協議書縱經終止,須以信基公司無積欠貨款為退還保證金之條件,然信基公司迄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環球博彩公司,則保證金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信基公司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亦無理由。 ㈢退萬步言,環球博彩公司曾為配合內蒙專案提供勞務,支出差旅費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2,091,443元,依系爭協 議書第8條第4、5項約定本應由信基公司負擔該費用,縱認 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信基公司亦應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就環球博彩公司配合提供勞務之價額負償還責任,環球博彩公司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信基公司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即判命環球博彩公司應給付信基公司2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信基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信基公司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給付信基公司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應自103年2月13日 起,李偉杰應自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信基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環球博彩公司應再給付信基公司50萬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信基公司原即聲明請求環球博彩公司給付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號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支付命令於103年2月12日送達環球博彩公司,翌日應為103年2月13日,信基公司嗣提出書狀記載該部分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12日,係屬誤繕,業已更正】。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環球博彩公司就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環球博彩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信基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信基公司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及背面): ㈠李偉杰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監察人兼執行長,環球博彩公司取得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商中策科技公司之授權提供系爭軟體銷售、服務及出貨。 ㈡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為環球博彩公司代理系爭軟體之經銷商,合作代理期間自簽訂協議之日起2年。 ㈢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中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於前言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用乙方(即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立以下協議」,其中第8條第1項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120個工作天。本協議書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㈣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及支付系爭定金。依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公司,下同) 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嗣後不依協議內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中止或終止時,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付之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款 之套數)。」。 ㈤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11月18日簽立終止協議書合 意終止合作協議書。 五、信基公司先位主張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與環球博彩公司訂立系爭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公司以系爭訂購單購買90套系爭軟體,因而給付環球博彩公司系爭保證金及系爭定金,致受有250萬元之損害,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備位主張信基公司業與普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應返還系爭定金,且環球博彩公司有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信基公司已依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信基公司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又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信基 公司已終止系爭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應返還系爭保證金,再系爭協議書約定代理期間已屆 滿,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亦應返還系爭保證金等情,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即為: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 爭定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環球博彩公司抗辯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不屬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情形,信基公 司不得據以請求返還定金,有無理由? ⒉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未支付2套系爭軟體產品之貨款 為由,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定金,有無理由? ⒊環球博彩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扣除2套系爭軟體之貨款,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之定金金額為何?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是否已合法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2款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 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保證金之返 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爭點分別論斷如下: ㈠信基公司是否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致陷於錯誤而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保證金50萬元,及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定金200萬元? 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段所定侵權行為,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段之侵權行為,則須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其他利益,致生損害;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 ⒉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環球博彩公司為系爭軟體之總代理,致伊陷於錯誤而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成為環球博彩公司之經銷商,並繳交系爭保證金,環球博彩公司又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伊因而陷於錯誤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並支付系爭定金,惟系爭軟體之臺灣代理商為中策科技公司,且普賽頓公司並未取得內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環球博彩公司遷至設有6家公司之現址並停業,顯係空殼公司,足見環球博彩公 司、李偉杰係詐欺伊,伊因而受有交付系爭定金及系爭保證金合計250萬元之損害等事實,為環球博彩公司、李偉 杰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信基公司就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之行為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經查: ⑴生產系爭軟體之俄羅斯公司將系爭軟體臺灣地區代理授權予中策科技公司,而中策科技公司再授權環球博彩公司為系爭軟體之臺灣合格代理商,提供系爭軟體銷售、服務及出貨等工作乙節,有俄羅斯公司網頁(見原審卷第105頁)、中策科技公司出具之代理授權書(見原審 卷第29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晶睿公司國際業務部主管連怡瑩於原審結證稱: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份時與俄羅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俄羅斯公司方面指示晶睿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做技術溝通,因環球博彩公司是系爭軟體在臺灣的代理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62 頁),環球博彩公司陳稱兩造為系爭交易期間,中策科技公司有授權環球博彩公司,亦為信基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7頁背面),又環球博彩公司為銷售系爭 軟體,曾依晶睿公司要求修改系爭軟體及先後於102年8月、10月中由俄羅斯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員工、環球博彩公司員工至內蒙古做2次展示等情,亦經證人連怡瑩於 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62頁及背面),足證環球 博彩公司確為俄羅斯公司系爭軟體在臺灣之合法代理商,並就系爭軟體交易提供銷售服務甚明,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向其詐稱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軟體代理權致信基公司陷於錯誤而簽訂系爭協議書,要難採信。再者,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於102年5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嗣於102年7月中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於同年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自前揭簽約及訂購系爭軟體之時程觀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2個月,始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及向環球博彩 公司訂系爭軟體,自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以普賽頓公司將購買系爭軟體乙事誘騙信基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之情事;又系爭協議書第1條定義第8款約定代理範圍為中華民國檢調警政軍機關單位(見原審卷第48頁),並未提及普賽頓公司及與內蒙專案相關事項,再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協商系爭協議書之過程中,信基公司員工劉靜芬於102年5月6日寄與環球博彩公司員工黃 耀輝之電子郵件,針對上開第8款約定要求環球博彩公 司考慮加上「軍方」部分亦由信基公司代理(見原審卷第281頁);參諸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信基公司員工史 明偉於102年5月17日亦向黃耀輝索取產品目錄等資料以供拜訪警政單位,有電子郵件足憑(見原審卷第282頁 背面);互核以觀,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應與普賽頓公司及內蒙專案無關。 ⑵信基公司另謂李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軟體測試未通過,卻向伊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有於90日內購買系爭軟體之需求,致伊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並交付系爭定金,惟普賽頓公司並未取得內蒙專案,迄未向伊訂購系爭軟體云云。李偉杰雖不否認曾介紹普賽頓公司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惟否認有何詐欺情事。經查: ①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詐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乙情,為李偉杰所否認,自應由信基公司舉證以實其說。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結證稱:普賽頓公司為晶睿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代理晶睿公司生產的安全監控攝影機硬體,普賽頓公司在102年5月間告知有1個內 蒙專案,使用場景需求軟體搭配晶睿公司產品,並要晶睿公司推薦適合軟體,晶睿公司於102年7月與俄羅斯公司聯繫要使用系爭軟體,因內蒙官方要求普賽頓公司做該監控視頻系統的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普賽頓公司轉要求晶睿公司,晶睿公司因不熟系爭軟體,問環球博彩公司可否去做示範,李偉杰找新加坡分公司去做示範,該次展示並未成功,官方要求做約6項 修改,且要改成現場使用的類比式系統,晶睿公司付了18萬元之修改費給信基公司後,約於102年10月中 做第2次展示,也沒有通過,嗣軟體沒有繼續進行修 改,該專案就一直停滯未進行,後來普賽頓公司沒有拿到內蒙專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62、163頁);核與證人連怡瑩(英文名Stacey Lein)、晶睿公司員工 羅亦鎧(英文名Ben Lo)、普賽頓公司副總孫晉勇、李偉杰(英文名Jacky Lei)、環球博彩公司前員工 郭正鋼(英文名Jackal Kuo)於102年7月間為進行內蒙專案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77至 196頁);參諸連怡瑩於102年7月9日回覆郭正鋼(副本致李偉杰、羅亦鎧)之電子郵件提及「希望在大家的大力努力下,我們可以順利拿下此專案」(見原審卷第180頁),另回覆李偉杰、郭正鋼(副本致羅亦 鎧)之電子郵件表示「我相信在我們這麼努力下,這個專案一定可以順利拿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81頁 背面);足認普賽頓公司為爭取內蒙專案,確有購買適用於晶睿公司硬體設備之系爭軟體的需求,因而透過俄羅斯公司結識環球博彩公司,且為向內蒙官方展示而要求晶睿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配合修改系爭軟體,然因系爭軟體經修改並與晶睿公司提供之硬體設備結合後,無法通過內蒙官方要求,致普賽頓公司未能取得內蒙專案,始未向信基公司購買系爭軟體,堪信為真。信基公司執上開電子郵件主張李偉杰向其詐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乙情,不足採信。 ②又依環球博彩公司業務部門管理辦法第9條代理商政 策之規定「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外,還需要遵守母公司『認可代理商』政策,絕不向未與公司簽約之單位及機構供貨,一切軟硬體產品必須經已簽約之認可代理商供貨。…」(見原審卷第200頁),而觀諸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晶睿公司、 普賽頓公司協商過程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183 至188頁),可知環球博彩公司經晶睿公司得知內蒙 專案之商機,因普賽頓公司不願簽署認可代理商合約,環球博彩公司囿於前揭管理辦法不能直接出售系爭軟體予普賽頓公司,始由與環球博彩公司簽有系爭協議書之代理商即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合作協議書,以銷售系爭軟體予普賽頓公司。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前言固記載「茲因雙方就甲方(即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地區之『90個看守所監控視頻系統建置』項目,並90個看守所都採用乙方(即信基公司)代理之系爭軟體訂立協議,雙方特訂立以下協議」(見原審卷第67頁),然此協議書係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所簽署,環球博彩公司並非該協議書之當事人,自難以其前言載有普賽頓公司取得內蒙專案之字句,即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有向信基公司誆稱環球博彩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之情。信基公司雖謂該合作協議書係由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晶睿公司磋商內容後,由環球博彩公司傳給信基公司簽署,信基公司並未參與磋商,並以往來電子郵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89至第193頁),惟環球博彩公司郭正鋼自102年7月15日起居中協助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洽談合作協議書內容,均有以電子郵件將協議書寄與袁培杰(英文名:James)及副知協商內容,此有102年7月15日至18日往來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第188頁背面至第196頁背面),且袁培杰之配偶即信基公 司公司負責法務及財務員工劉靜芬自承有律師資格(見原審卷第161頁),則信基公司就合作協議書內容 之協商自難諉為不知,信基公司主張係受李偉杰詐欺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以系爭訂購單訂購系爭軟體,洵無足採。 ③再者,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於102年7月間即訂立合作協議書,另於同年7月18日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 爭軟體90套,而依證人連怡瑩於原審所證:內蒙官方要求普賽頓公司做現場軟硬體結合示範,於102年8月為第1次展示未通過,102年10月中為第2次展示也未 通過,之後碰到大陸十一長假、天氣變壞,官方也不再要求,後來普賽頓公司並未標到內蒙專案,晶睿公司亦未取得該專案之硬體部分標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參酌前述環球博彩公司與普賽頓公司 、晶睿公司協商配合測試以爭取內蒙專案之過程,普賽頓公司迄102年11月後始確認未能取得內蒙專案, 於102年7月間仍在努力爭取該案,是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明知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專案且軟體測試未通過,卻詐使信基公司於102年7月18日以系爭訂購單向其訂購系爭軟體云云,於時程上顯無可能,委無足取。 ④徵諸上述,信基公司主張李偉杰有向其誆稱普賽頓公司已取得內蒙專案,致陷於錯誤而與普賽頓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另以系爭訂購單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難信為真。 ⑶信基公司復主張環球博彩公司資本額僅為200萬元,卻 向信基公司收取250萬元即提領一空,嗣後又遷移新址 未實際營業,且與他人有多起訴訟糾紛,李偉杰之前亦有設立空殼公司吸金行騙港澳臺之報導,足見其係故意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並提出公司登記查詢及網路新聞報導為證(見原審卷第92、93頁)。惟查,環球博彩公司於99年間成立,迄102年始遷址,前後曾僱用員工30餘 人,均有申報銷售與稅額,經其提出員工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佐(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背 面),且公司資本額乃公開之登記資料,當為信基公司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前所知悉,縱環球博彩公司嗣後有減縮業務、停止營業及遷址之情形,亦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與信基公司為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交易時,即有詐欺信基公司之故意及行為。至信基公司所提網路新聞報導本不能遽信為真,觀光局亦曾澄清該篇報導尚有不實(見原審卷第155頁及背面中 央社新聞稿),且無論是否屬實,亦與本件兩造糾紛無涉,均不能憑以證明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即有信基公司主張之詐欺行為。至信基公司另以李偉杰102年9月16日及劉靜芬同年月17日往來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325 、326頁),主張李偉杰向信基公司誆稱晶睿公司給付2套系爭軟體之NRE費用為系爭訂購單之貨款,係以詐欺 之方式保持或加強其程序,且環球博彩公司要求信基公司將晶睿公司之匯款依系爭訂購單規定電匯該筆貨款之73%未果,而於102年9月27日及10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信基公司交付晶睿公司款項,及解除系爭協議書、系爭訂購單並沒收定金,足見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係蓄意詐騙信基公司云云,乃兩造就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履行所衍生爭議,要難以嗣後發生之糾紛逕認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於訂約時即有詐欺之故意。 ⒊從而,信基公司主張係受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詐欺而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支付系爭保證金50萬元,及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90套系爭軟體產品並支付系爭定金200萬元,均未 舉證以實其說,揆諸首揭說明,信基公司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請求環 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付25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 理由。 ㈡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定 金20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信基公司主張因普賽頓公司無意下單,伊於102年11月18日與普賽頓公 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已符合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 環球博彩公司應返還伊系爭定金等情,並提出終止合作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第87頁),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不爭執信基公司已與普賽頓公司簽訂終止協議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惟抗辯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係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 條之約定不符,不得據以請求返還系爭定金云云。經查,觀諸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特別約定:「本公司(即信基 公司,下同)針對本專案與客戶簽訂合作協議書,倘客戶嗣後不依協議內容履約或不完全履行、該合作協議經解除、中止或終止時,賣方應依下列公式退還本公司已預訂之訂金:應退還之金額=已給付之訂金90(90-已付清尾 款之套數)」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可知信基公司因 普賽頓公司不依約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之合作協議書解除、中止或終止時,即得向環球博彩公司請求返還定金,並不以可歸責於普賽頓公司之事由所致者為限。再參諸前述因普賽頓公司不願與環球博彩公司訂立認可代理商合約,乃由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訂立合作協議書,環球博彩公司再透過與信基公司之系爭協議書出售系爭軟體藉以獲利之情,足見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訂立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之真意,在於信基公司與 普賽頓公司間之合作協議書倘未能繼續履行,信基公司即無再向環球博彩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之必要,故信基公司得向環球博彩公司請求返還一定比例之已付定金以得保障。本件普賽頓公司於與信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後,並未取得內蒙專案業如前述,自無再依合作協議書履行之可能,信基公司既與普賽頓公司合意終止合作協議書,依上開說明,當合於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約定之真意,信基公司 據以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洵屬有據 。 ⒉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普賽頓公司於102年8月間向信基公司訂購2套系爭軟體,業由晶睿公司付清貨款,信基公司未 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第b款給付貨款之73%予伊,經伊 於102年9月27日定期催告仍未履行,伊已於同年10月7日 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系爭定金云云。信基公司則陳稱該2套系爭軟體款項 係由晶睿公司給付NRE費用,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訂單給 付貨款等語。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付款方式 :a .訂金:200萬元整(含總貨款之27%),於本公司( 即信基公司,下同)收到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簽章確認回傳本訂購單後電匯T/T。b.餘款:於本公司收到客戶 (即普賽頓公司)匯入之逐批(筆)貨款後,即電匯T/T 該批(筆)73%之尾款。」(見原審卷第70頁),是應由 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並給付貨款後,信基公司始有依前開約定電匯73%尾款予環球博彩公司之義務 。經查,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16日匯款184,674元至信基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固有歸戶 台幣活存、支存明細可稽(見原審卷第86頁),然無從認定匯款原因為何。環球博彩公司雖以普賽頓公司孫晉勇於102年8月12日寄發予晶睿公司羅亦鎧電子郵件提及先下1 +1個訂單給環球博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及 晶睿公司連怡瑩102年9月13日寄予李偉杰及俄羅斯公司之電子郵件提及其中國合作夥伴確定將為內蒙專案購買2套 軟體,須確認於同年月16日付款予信基公司後,其何時可收到最終軟體測試版本及許可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51頁 ),足證普賽頓公司確有訂購2套系爭軟體之意思云云。 惟證人劉靜芬於原審結證稱:袁培杰說晶睿公司前揭匯款是系爭軟體的費用,但詳細用途不清楚,伊曾詢問連怡瑩該筆匯款之用途,她說是NRE費用,即所謂研究、測試、 開發軟體的費用,不是替普賽頓公司下單,本來應該是環球博彩公司內部的預算,不知為何由晶睿公司支出等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及證人連怡瑩於原審具結證述:向內蒙官方所為第1次展示未成功,官方要求 修改,李偉杰要求普賽頓公司付2套軟體費用才要做修改 ,但普賽頓公司不願意,雙方僵持不下,後來晶睿公司不希望卡在2套軟體費用,所以代普賽頓公司付款,付給信 基公司是李偉杰要求,晶睿公司願意付款是定位為NRE費 用(專案軟體客製修改費),晶睿公司給付該款項並非普賽頓公司交代,但晶睿公司有跟普賽頓公司孫晉勇副總以電話告知,若內蒙專案成功,晶睿公司會向普賽頓公司收此代付之18萬元,如果此專案信基公司沒有退錢,晶睿公司也不會向信基公司追回,系爭軟體修改結果晶睿公司仍可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至第163頁),可見晶睿公司所為前揭匯款,並非代晶睿公司下單訂購系爭軟體,而係給付軟體測試修改費用。矧且,信基公司已於102年12 月10日將2套系爭軟體款項184,674元退還晶睿公司,有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可憑(見原審卷第 115頁),核與劉靜芬證稱:因該筆款項之性質有爭議, 不知是何人下單及其用途,故信基公司已返還晶睿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背面),及證人連怡瑩所證: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之交易對晶睿公司而言很麻煩,晶睿公司不想介入,故信基公司要退款晶睿公司就接受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相符。準此,晶睿 公司並非代系爭訂購單所載之客戶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訂購2套系爭軟體給付該筆貨款,要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之約定不符,環球博彩公司以普賽頓公司已支付信基公司貨款,信基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給付73%尾款,經催告後仍未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沒收系爭定金,殊非可取。 ⒊環球博彩公司又辯稱普賽頓公司已透過晶睿公司給付2套 系爭軟體之貨款,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得 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1,955,555元【2,000,00090( 90-2) =1,955,555】云云。惟查,晶睿公司匯予信基公司之184,674元並非代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與信基公司,信 基公司復已退還該筆款項予晶睿公司業如前述,自無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謂扣除已付清尾款套數之問題,是故 環球博彩公司辯稱僅須返還前揭金額之定金,委無足採。⒋據上各節,信基公司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 萬元,為有理由。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按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是契約當事人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解除權,仍須合法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契約解除之效力。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之電話無人接聽,恐係空殼公司,實際上已結束營業,且系爭軟體之代理商現變更為訴外人華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顯無給付系爭軟體之可能,伊已解除系爭協議書云云,並提出俄羅斯公司官網資料及華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網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0、51頁)。然查,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交易期間為中策科技公司所授權之系爭軟體合法代理商已如前述,而系爭協議書之期間為102年5月13日簽訂之日起2年(見原審卷第49頁),信基公司104年9月24日上訴理由㈠狀所提前揭官網資料未載日期,不足證 明自102年5月13日至104年5月12日之系爭協議書期間,環球博彩公司並非系爭軟體之代理商,又環球博彩公司縱有遷移營業處所或停止營業等情形,亦難認於系爭協議書之期間即有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是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於法不合。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依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項約定:「甲(即環球博彩公司, 下同)乙(即信基公司,下同)雙方可依以下條件,以書面通知他方,中止本協議:⒈甲、乙任何一方若發現對方的行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對方利益,可以終止本協議。」(見原審卷第54頁),第5條 第2項約定:「乙方於協議書簽署之日,提供面額50萬之即 期票乙紙予甲方作為保證金。甲方應於合作代理期間屆滿或本協議終止,確認乙方無積欠貨款時,將該保證金悉數退還予乙方。」(見原審卷第20頁)。信基公司主張普賽頓公司未於90天內下單,且環球博彩公司設局藉詞沒收定金200萬 元,嚴重違背商業道德並損害伊利益,已符合上開約款,伊自得終止系爭協議書云云。惟查,普賽頓公司原欲購買系爭軟體,係因展示成果未獲內蒙官方同意致未能取得專案,始未依合作協議書向信基公司下單購買系爭軟體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環球博彩公司係因就晶睿公司給付2套系爭 款項之性質與信基公司有所爭執,認為普賽頓公司已給付系爭軟體貨款而依系爭訂購單之約定對信基公司主張行使權利,尚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有何違背商業道德或損害信基公司利益之情事,信基公司據以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為無理由。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伊,保證金 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據前所述,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至,再依前述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協議書合作代理期間屆滿,確認信基公司無積欠貨款時,即應將系爭保證金退還信基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雖抗辯信基公司於收受普賽頓公司給付之2套系爭軟體貨款後,即應依系 爭訂購單第3條第b款約定,給付貨款166,090元之73%餘款即121,246元,及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第3項加計1%之利息 16,609元,合計137,855元予環球博彩公司,信基公司迄未 給付,環球博彩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64條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云云。然晶睿公司之匯款係NRE費用而非為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業如前述,自無環球博彩公司所稱積欠系爭軟體貨款之情形,環球博彩公司上揭所辯尚無足取,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應屬正當。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環球博彩公司另辯稱為配合內蒙專案,於102年7至9月間安 排俄羅斯公司在新加坡亞洲總部工程師至臺灣及大陸地區支援及進行產品展示,因而支出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 2,091,443元之差旅費,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應由信基公司負擔,縱認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規定信基公司就伊配合提供勞務之價額亦應負償還責任云云,並提出發票(見原審卷第 201頁)、付款支票存根(見原審卷第284、285頁)、俄羅 斯公司網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40至172頁)為證。經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項約定:「正常情況下乙方(即信基公司,下同)負責在自身用戶的技術支援。在乙方的要求和甲方(即環球博彩公司,下同)認可的情況下,甲方有義務到乙方指定的地點以乙方的名義向用戶提供技術支援和技術服務,由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負擔。」、第5項約定:「在乙方的要求和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甲 方負責派專人為乙方的樣板工程提供安裝服務,同時乙方必須派專門技術人員隨同協作和學習,甲方所派專人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見原審卷第53頁),是環球博彩公司須因上述情形提供支援及服務,信基公司始須負擔因此所生之差旅費用。環球博彩公司所提支出差旅費用美金65,430元之發票、付款支票存根等私文書,信基公司已否認為真正,雖支票存根所附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第二公證署出具證明文件,記載該署助理員見證環球博彩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元璋於支票之簽名,並透過所出示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103年6月18日發出編號0000000(0)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證實其身份,再經我國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該署助理員簽字屬實,然不能證明環球博彩公司確已交付該紙支票並經兌現,環球博彩公司復自承已找不到支票兌現之對帳單(見本院卷第183頁),自難遽信其 確有支出該等費用。且依環球博彩公司所提前揭電子郵件,至多僅能認定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頓公司參與內蒙專案,曾與俄羅斯公司接洽及詢求工程師至展示現場支援,且往來信件討論者為環球博彩公司、普賽頓公司、晶睿公司與俄羅斯公司人員,信基公司並不與焉;環球博彩公司另以袁培杰於102年8月29日寄予李偉杰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4頁)、李偉杰於102年8月30日、9月10日致袁培杰 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6、78頁),辯稱信基公司對俄羅斯公司人員至內蒙展示乙事係屬知情等語縱然屬實,惟信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固訂有合作協議書,因普賽頓公司未取得內蒙標案,並未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業如前述,與前揭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所定情形即有未合,環 球博彩公司憑以主張信基公司應負擔所謂差旅費用,要非有據。又如前所述,信基公司以環球博彩公司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及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經定期催告未給付貨款而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均無理由,則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信基公司應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返還其配合提供勞務之價額,亦乏所據。 ⒉從而,環球博彩公司辯稱以支出之差旅費2,091,443元之 債權對信基公司本件請求系爭定金及保證金之債權主張抵銷,洵無足取。 七、綜上所述,信基公司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條、第28條規定,請求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 付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2月13日起,李偉杰自 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信基公司備位依系爭訂購單第5 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另依系爭協議 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及均自103年2月13日(見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 第764號卷第4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關於系爭保證金50萬元部分,信基公司主張已合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請求返還,另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 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而終止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請求返還,又主張系爭協議書契約時間已屆至,依 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返還,並請求擇一為有利之裁判,其中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所為請求既屬有據,其餘請求即毋庸再予論斷。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保證金50萬元本息部分,為信基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至於信基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信基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信基公司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定金200萬元本息部分為環球博彩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環球博彩公司就此部分所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吟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