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上 訴 人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蘭馨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