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22號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被上訴人 湯定德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