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黃正誌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3 年度勞再字第1號、第4號、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99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638 號確定判決及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部分,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2,400 元【(31,660×12+63,320)×10 =4,432,400 】,另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81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543,210 元(4,432,400+110,810=4,543,210),應徵裁判費69,06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1/2 裁判費,是再審原告尚應繳交裁判費34,533元(69,067÷2=34,533.5 ,小數點以下捨棄)。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