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29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原住14 Maamal E1 Sokkar Street Garde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不能送達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抗告人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 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向本院陳報之事務所、住所地依序為6th Floor,Southern Life Centre 8Riebeek Street Cape Town 8001,South Africa、14MaamalE1 Sokkar Street Garden City-11451 Cairo,Egypt,惟前經本院向該址送達,業經外交部駐開普敦辦事處以「無人認領」而退回,有駐開普敦辦事處103年11月28日函在卷可憑 ,可預知縱再囑託我國駐開普敦辦事處為送達,仍無法送達,應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