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