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 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 期補正(見本院卷第7至8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