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25號上 訴 人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陳國雄律師 劉雅洳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就上訴人清運本件基地埋藏廢棄物之費用、天數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