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劉森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書林出版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4,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尚不足35,145元(95,248+142,872-81,190-121,785= 35,145),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