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尾直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韓世祺律師 蔡宗儒律師 沈元楷律師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梅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