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康清原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鄭智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同年9 月23日前提出公司工作規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