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14號上 訴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上訴人 麗寶大衛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宏亮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上訴人 劉美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