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621號上 訴 人 文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沈靖家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三和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管乃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釐清事實,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