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659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 費敬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家敏 附註: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應陳報「總太雍河14A 」實品屋已否交屋、何時交屋?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