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09號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上訴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被 上訴人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13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但上訴 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程序,復經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委任彭義誠律師及李其陸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