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林朗 訴訟代理人 楊舒貞 被 上訴 人 王思云 訴訟代理人 林開慶 被 上訴 人 鍾興台 訴訟代理人 鍾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