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林朗 訴訟代理人 楊舒貞 被 上訴 人 王思云 訴訟代理人 林開慶 被 上訴 人 鍾興臺 訴訟代理人 鍾興華 複 代理 人 鍾定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宏蓉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四、被上訴人施林朗負擔十分之三、被上訴人王思云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鍾興臺負擔」。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