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9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追 加被告 藝都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昀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第一審判 決各自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張心望給付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逾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費(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張心望之其餘上訴,及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藝都會有限公司就第一項之給付,於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與張心望負連帶清償責任。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追加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張心望、藝都會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張心望(下稱張心望)給付新臺幣(下同)319萬 7,416元本息。經原審判命:張心望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 司116萬4,740元本息,而駁回其餘之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就敗訴部分其中之81萬6,495元本息不服提起上訴(此81萬 6,495元屬於原審駁回影展戲院票房收入98萬5,058元之一部分),張心望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6年2月9日追加藝都會有限公司(下 稱藝都會公司)為被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其與張 心望連帶給付198萬1,235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9頁 ),嗣於106年4月13日再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張心望 請求返還發行影片之審查費、證照費、代辦費、翻譯費等費用4萬15元(見本院卷第296頁),以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源公司)匯予網客有限公司(下稱網客公司)之95萬580元(見本院卷第297頁),核上開追加之訴,請求基礎事實與原訴同一,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藝都會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並參酌藝都會公司於準備期日之陳述,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起訴主張: 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主要係從事電影片、DVD影片發行等業務 ,張心望自97年起至101年6月間擔任該公司總經理,未得公司負責人或董事會之同意,逕自利用辦理影展之名義,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司名義支付影展發行費用104萬7,618元予藝都會公司,且影展戲院票房收入98萬5,058元未交予英屬 蓋曼威望公司。張心望又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名義與藝都會公司簽訂影展委託契約書,支付「愛無限影展」代發行費用15萬元予藝都會公司,致公司受有損害。張心望明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並無義務為藝都會公司支付電影「海豹神兵」之製作費、證照費、電影字幕翻譯費,竟擅自挪公司資金為藝都會公司支付4萬0,015元。另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於100年10 月至101年4月間,由行銷部門員工張可欣、張芳嘉等人至各大公司福利委員會設攤出售電影票約2,000張收入約50萬元 ,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嗣後發現,邵培德於101年1月11日將訴外人張可欣、張芳嘉等人101年1月9日、10日外出售票所得 款項2萬4,145元匯往藝都會公司,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受有損害。張心望於101年1月3日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安源 公司簽署多媒體終端服務交易協議書,約定由安源公司於全省統一超商ibon系統為公司發行之「奧斯卡影展」、「愛無限影展」、「驚狂午夜影展」提供電影票代售及代收票款服務。安源公司代收之電影票款於扣除約定之8%手續費後,應如數繳還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張心望竟指示安源公司於101 年1月15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於代收電影票款於扣除手續 費後逕將95萬0,580元匯入網客公司帳戶,使英屬蓋曼威望 公司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並聲明:張心望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319萬7, 41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張心望、藝都會公司則以: 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向國外片商購入之影片,包括主流商業片及非主流影片之藝術片,前者只要與戲院排妥映演檔期,並製作廣告素材,進行大量廣告宣傳,即可吸引觀眾購票進場觀賞,後者非主流之影片,則因其觀眾群係屬固定之小眾、次文化市場,無法比照前述商業片之發行模式,通常係邀集多部藝術影片,以合辦影展之方式共同行銷、發行。因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沒有策辦影展之人力、物力及經驗,因此張心望將部分藝術片委由藝都會公司以辦理影展之方式發行,故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因此支付辦理影展之費用予藝都會公司,係基於契約關係,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洵屬無理。藝都會公司自行向國外片商購買海豹神兵影片,惟因該影片係屬商業片,非屬藝都會公司擅長之發行領域,張心望在不損及公司利益前提下,由藝都會公司就海豹神兵乙片與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簽訂影片發行合約書,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為藝都會司支出製作費、證照費及字幕翻譯費等共計4萬15元,有合約為據,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亦未受有何損 害,其請求賠償,自屬無理。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安源公司簽訂多媒體終端服務交易協議書,安源公司ibon系統銷售影展收入之票款,有待影展結束後由策展單位即藝都會公司統一結算才能確定,張心望始與安源公司約定將由ibon系統售出之票款先匯至網客公司帳戶,而非直接匯給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目的係為日後藝都會公司統籌辦理結算、分配作業之方便而已。且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所稱遭侵占不還之95萬0,580元,事實上多已由藝都會公司結算完成,並已匯付予英屬 蓋曼威望公司,已扣抵之81萬6,495元部分均屬有據,資為 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裁判:⑴張心望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116萬 4,740元,及自10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威望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兩造均不服原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上訴並追加聲明為:⑴原判決不利於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部分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張心望應再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81萬6,495元及自10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追加被告應與張心望連帶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198萬1,235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⑷第二項、第三項聲明部分,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張心望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張心望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審駁回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請求其中121 萬6,181元部分,未據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提起上訴,該部分 已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01頁): 1、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威望公司主要係從事電影片、DVD影 片發行等業務,張心望則自97年起至101年6月間擔任威望公司、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總經理。 2、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威望公司對張心望提出背信罪之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1958號提起公訴,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張心望犯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部分無罪。」。高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判決:「原判決關於背信罪部分 撤銷。張心望犯背信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 3、101年5月24日:張心望指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會計人員,以「愛無限影展」發行費用為由,支付15萬元與藝都會公司。 4、101年2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2日止:張心望指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會計人員,支付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所示由藝都會公司發行之「海豹神兵」影片相關費用共計4萬15元。 5、101年1月9至10日:邵培德將2萬4,145元存入藝都會公司 華南銀行帳戶。 6、101年1月3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安源公司訂定「多媒體 終端服務交易協議書」,安源公司於101年5月31日、7月 16日,依上開協議書第3條約定,匯款69萬616元、25萬 9,964元,總計95萬580元至網客公司。 7、藝都會公司於101年8月30日匯款新台幣15萬7,763元至英 屬蓋曼威望公司於大眾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五、兩造爭執事項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主張:張心望受僱期間,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假以與藝都會公司交易、合作為由,收取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要求代支付影片發行相關費用4萬15元、將英屬蓋 曼威望公司影展收入95萬580元轉匯至網客公司,並以影展 結算為由,巧立名目將本應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收取之結算款項逕自扣除81萬6,495元等情,為張心望及藝都會公司否 認,茲就兩造爭點分述如下: (一)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張心望請求賠償99萬9,630元: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茲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張心望請求部分之爭執再分述如下: 1、張心望應賠償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 短收之損失80萬9,615元: 依張心望提供藝都會公司結算「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 入,藝都會公司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97萬4,258元等情 ,經兩造於本件審理時會算無訛,並有片租計算清單總表四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6至119頁);另藝都會公司已給付15萬7,763元予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乙節,則有藝都會公司 101年8月30日函、大眾銀行匯出款證明書為憑(見原審卷第213至21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7),此 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張心望辯稱上開應付及已付款項差額81萬6,495元,係因藝都會公司扣除稅金7萬2,155元、海豹 神兵交換券49萬4,340元、「給自己的情歌」影展發行費用 10萬元、「大開影界」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云云,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否認,經查: ⑴稅金憑證7萬2,155元: 張心望雖主張藝都會公司與各戲院就影展進行結算後須開立發票予戲院,藝都會公司嗣後將票房款項支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該公司未開立發票予藝都會公司,故先暫扣發票稅金7萬2,155元云云,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否認。張心望未能提出藝都會公司就「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開立 給戲院之憑證,已不能證明有此5%營業稅額之負擔。且藝都會公司縱有開立發票予各戲院,藝都會公司僅得於給付足額款項後,要求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開立發票。藝都會公司既未給付足額款項,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即無開立發票給供藝都會公司申報扣抵之義務。張心望此項扣除稅款之主張,自難採憑。 ⑵「海豹神兵」交換券49萬4,340元: 張心望主張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有此部分交換券之收入,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所否認。經查: ①張心望雖提出101年3月1日影片發行合約、藝都會公司 101年8月30日函為證(見原審卷第188至190頁、第213 至215頁),為惟上開合約在張心望擔任英屬蓋曼威望 公司總經理期間(97年起至101年6月間),與其自行成立之藝都會公司簽立,與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之 規定有違(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例,關於 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適用),而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既未於事前許諾,復未於事後同意(民法第170條第1項)張心望上開雙方代理之行為,並對張心望提起民刑事訴訟,上開影片發行合約,對於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自不生效力,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並無依上開影片發行合約與藝都會公司結算「海豹神兵」交換券並給付收入之必要。又藝都會公司與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既無「海豹神兵」影片發行合約關係,張心望要求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提出結算資料,亦無依據,附此敘明。 ②至於卷附張芳嘉及張可欣收取福委會預售票之紀錄,雖有「海豹神兵」交換券收入6,880元之記載(見原審重 附民卷第142頁)。然此屬於張心望任職英屬蓋曼威望 公司總經理期間,指示員工為其個人處理「海豹神兵」票務之結果,此見張心望101年6月7日聲明書即明(見 本院卷第176頁)。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已表示同意將請 求金額扣除此部分收入(見本院卷第317頁),是上開 6,880元自得予以扣除。 ⑶「給自己的情歌」影展發行費用10萬元、「大開影界」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 經查,「給自己的情歌」、「大開影界」影展委託契約書簽訂之日期分別為104年4月1日及同年月10日(見本院卷 第147至159頁),均在張心望擔任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總經理期間(97年起至101年6月間),未於事前告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情形下,與其實際負責之藝都會公司簽立,違反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而英屬蓋曼威望公司 事後不同意上開雙方代理之行為(民法第170條第1項),並對張心望提起民刑事訴訟,上開二份影展委託契約書,對於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不生效力。況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於本院審理期間,要求張心望提出藝都會公司曾為發行上開「給自己的情歌」、「大開影界」影展工作之相關資料,張心望均未能提出,僅以證人即曾任職於藝都會公司之黃孝儀之證詞為抗辯。然黃孝儀僅籠統敘述有處理影展影片發行之事宜,就發行之實際情形、費用之支付及上班之處所均不能明確說明(見本院卷第241至244頁),其證詞自難採信。故藝都會公司不得在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影展收入中扣除此25萬元影片發行之費用。 ⑷依上述計算,藝都會公司原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入97萬4,258元,扣除已給付之15萬7,763元,以及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同意扣除之6,880元後,尚應給付80萬9,615元【計算式:974,258-157,763- 6,880=80萬9,615元】。 ⑸張心望利用其擔任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總經理身分,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其自行成立之藝都會公司結算「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入,擅自扣除稅金、交換券收入、 影片發行費用等,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受有80萬9,615元 之損害,張心望自應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上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責任。 2、安源公司匯給網客公司之「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入95 萬580元部分,與上述㈠藝都會公司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 司之款項重覆,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不得請求張心望賠償: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主張「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預售票收入 95萬580元,由安源公司以ibon系統收取後,匯給網客公司 ,而網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張心望,張心望因此侵權行為造成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受有未取得影展收入之損害云云,為張心望否認。經查: ⑴張心望辯稱「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入,由安源公司 以ibon系統收取後匯給網客公司,網客公司再交由藝都會公司與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結算等情,有多媒體終端服務交易協議書、安源資訊公司102年1月28日函所附銀行匯款明細(見原審重附民卷第156至159頁、第161至163頁)可證,並有上開資金匯款流程圖在卷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166頁),應屬可採。張心望辯稱此4項影展收入95萬580元 ,與上述㈠之影展收入97萬4,258元重覆等情,應屬真實 。 ⑵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雖以片租計算清單總表(見本院卷第116至119頁)之記載,主張上開款項並無重覆云云。惟依上開清單所載4項影展收入,為預售票扣除應付戲院分攤金 額以及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已收金額,計算應給付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金額,並無其他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可以取得之款項。且依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主張,該公司4項影展收 入應再取得97萬4,258元及95萬580元,合計達192萬4,838元,已超過兩造不爭執片租計算清單總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應取得之總收入142萬4,797元【681,121+154,841+293,984+294,848=1,424,794元】。且設若安源公司匯予 網客公司之預售票收入,未自網客公司再匯予藝都會公司,藝都會公司本無從取得任何影展收入,如何再與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結算。故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主張與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⑶依上論述,安源公司匯給網客公司之「奧斯卡影展」等4 項影展收入95萬580元部分與,上述㈠之影展收入97萬4,258元重覆,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未受有此部分影展收入未取得之損害,自不得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規定或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張心望賠償。 3、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得向張心望請求賠償,藝都會公司收取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代藝都會公司支付影片發行相關費用4 萬15元: ⑴張心望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於101年3月1日,未告知英 屬蓋曼威望公司負責人陳主望,藝都會公司為其實際經營之公司,並以總經理身分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藝都會公司簽立「愛無限影展」委託契約書及「海豹神兵」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且以藝都會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向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請款,並於101年5月24日指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會計人員,以「愛無限影展」發行費用為由,支付15萬元與藝都會公司;復指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員工徐靜涵、韓盈盈為藝都會公司發行之「海豹神兵」、「詭屋」等2部影片安排戲院排片、發行業務、對外新宣傳、行銷 等事宜;及自101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2日止,為藝都 會公司代為支付如業於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所載藝都會公司所有之電影「海豹神兵」審查、證照費及代辦費等費用等情(見原審卷第230頁),核與徐靜涵、韓盈盈於刑事 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125至144頁),並有「愛無限影展」委託契約書與支出申請單及發票、「海豹神兵」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與支付費用明細及憑證在卷可按(見原審附民卷第111至135頁、原審卷第188至190頁、本院卷第140至146頁),應可確認。 ⑵張心望利用擔任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總經理,於101年3月1 日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藝都會公司簽立「愛無限影展」委託契約書,指示會計人員,支付15萬元予藝都會公司;於同年3月1日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再與藝都會公司簽立「海豹神兵」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均未告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違反民法第106條雙 方代理禁止之規定,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事後未表示同意,且對張心望提起民刑事訴訟,上開委託契約書及影片發行合約,對於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自不生效力。藝都會公司向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收取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代藝都會公司支付影片發行相關費用4萬15元,均 無法律上之依據。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因張心望之不法行為,受有上開影展發行費用15萬元、代支付影片發行相關費用4萬15元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張心望賠償。 4、福委會售票所得款項2萬4,145元部分,已經兩造確認仍存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此部分不得請求: 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於原審主張張心望指示邵培德將系爭福委會售票所得款項2萬4,145元匯予藝都會公司,為張心望否認。於本院審理時,兩造依邵培德自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離職時101年6月26日與公司財務部經理周明甫辦理交接時之點交簽收記錄,該紀錄內容即包括福委會售票所得款項2萬4,145元(101年1月9日收回之8,260元,及101年1月10日收回之1萬 5,885元),此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114頁)。是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主張有上開數額之損失,容有誤解,其請求張心望賠償上開款項,當無理由。 5、依上論述,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張心望請求賠償99萬9,630元。【計算式:809,615+150,000+40,015=99萬9,630元】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對張心望之請求應予准許部分,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 項,以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選擇合併請求部分,即毋庸再 予論述。 (二)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得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藝都會公司 與張心望連帶賠償99萬9,630元: 1、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共同侵權行為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又公司為法人,法人為一組織體,必須由機關(自然人)代表為之,其機關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法人本身之行為,與充作機關之自然人無涉。是以,代表法人之機關(自然人),僅為法人組織之部門,該機關在其代表之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視同法人親自所為之行為。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係有關公司侵權行為能力之規定,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業務,為公司代表機關之行為,若構成侵權行為,即屬公司本身之侵權行為,法律為防止公司負責人濫用其權限致侵害公司之權益,並使受害人多獲賠償之機會,乃令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 2、張心望利用其擔任英屬蓋曼威望公司總經理身分,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藝都會公司結算「奧斯卡影展」等4項影展收入,擅自扣除稅金、交換券收入、 影片發行費用等,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受有80萬9,615元之 損害;又張心望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藝都會公司簽立「愛無限影展」委託契約書,指示會計人員,支付15萬元予藝都會公司,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藝都會公司簽立「海豹神兵」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代藝都會公司支付影片發行相關費用4萬15元,均未告知英屬蓋曼威望公司,違反雙方 代理禁止之規定,且未經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事後同意,上開委託契約書及影片發行合約,對於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不生效力,造成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損害,已如上㈠所述。核張心望所為無效之雙方代理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就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總經理身分方面,為其個人之侵權行為,就代表藝都會公司侵權行為部分,依照上揭說明,則屬於藝都會公司之侵權行為,以上兩者間有行為關聯之共同,即張心望與藝都會公司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張心望依其侵權行為,應賠償英屬蓋曼威望公司99萬9,630元等情,已如上㈠所述 ,藝都會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於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依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藝都會公司應給付自追加訴狀繕本送達日(106年3月6日,見本院卷第233頁)之翌日即106年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張心望、藝都會公司給付99萬9,63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月6日(兩造對此無意見, 見本院卷第100頁背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不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張心望如數給付,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核無不合,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其中原判決命張心望給付逾99萬9,630元本息部分,尚有未合 ,張心望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其他不應准許部分(即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請求張心望再給付81萬6,495元本息),原 判決為英屬蓋曼威望公司敗訴之諭知,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追加之訴,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藝都 會公司與張心望連帶賠償上開99萬9,630元,及自106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其餘追加之訴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張心望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英屬蓋曼威望公司之上訴無理由,追加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盈璇